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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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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未来的《海商法》中,港口经营人一定会成为一个重点修改方向。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较为模糊,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商法》修改对这一法律主体也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本文旨在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述,探讨解决其法律地位争议的方案,提出《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毛华  马丹 《珠江水运》2011,(8):67-69
港口是国际海上客货运输的枢纽,在海运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立法中,至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完善相关理论,又有利于解决港口业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10,32(8):24-28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4.
王媛媛 《集装箱化》2007,18(7):27-30
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代理人说、雇佣人说和独立合同人说。本文对三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鉴于喜马拉雅条款对港口经营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本文对该条款一并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6.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7.
<正>留置权制度是港口经营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我国港口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制度,因我国法律对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尚有缺漏,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留置权制度的行使及实现亦有较大争议我国港口众多,港口同质化竞争十分激烈,港口经营压力持续加大,港口业务市场实际属于买方市场,作业费用欠付问题相对突出,这也成为影响港口经营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留置权的  相似文献   

8.
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9.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长久以来都争议不断,《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国际海运公约中的"实际承运人"、"喜马拉雅条款"和"海运履约方"等相关制度,似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并引起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对中国来说,为解决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不能简单的直接引进相关制度,只能在研究其内涵的基础上,将相关制度的精髓贯彻到《海商法》修改当中。结合《海商法》修改中可能的三种方案,在对比研究国际海运公约相关制度后,建议我国在将其定性为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潘军 《集装箱化》2010,21(10):31-34
为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货义务,在分析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港口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人且必须履行海关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认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11.
本文根据现行港站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法律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调整,结合港站经营人公约草案和我国港口作业合同,对港站经营人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尚未通过的港口法、各港站经营人在调整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赔偿责任方面提供平衡点.  相似文献   

12.
<正>结合司法实践的争议问题,分析提货单与仓单的法律性质和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推导出现行法下港口经营人应在海关准予放行后向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人放货的结论,并从航运经济效率的需求出发,建议在海商法修改中确立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13.
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制订水运、港口法规时,应当怎样确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作为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还是独立合同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订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涉及我国港口经营人与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关系,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航运公约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与国际之间的交往。 (一)港航之间存在必然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在帆船时代,当船主就是货主时,船主雇用的船员往往就是装卸工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贸易与运输逐渐分离,出现了专司运输之职的公共…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来,我国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但在通过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以促进港口竞争力的提升和自由贸易港(区)发展方面仍存在制约瓶颈(上接2024年第1期P60)2.赔偿责任货物在港口装卸、理货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灭失或损坏,此时港口经营人可能会面对货方的索赔或者承运人的追偿。然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就港口经营人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以及在多大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从未休止。在《海商法》修订进程中,  相似文献   

15.
梁晓燕  王中华 《中国港口》2005,(10):48-48,56
目前港口的法律环境存在着与港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在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方面,还没有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致使港口经营人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些思考。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港口经  相似文献   

16.
<正>港口经营人与各相关方对港口作业合同项下各主体法律地位的识别存在较大分歧,保税仓储企业与各相关方对保税仓储合同项下合同效力和仓储物拍卖、变卖等法律问题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的法律纠纷频发,成为制约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和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提升的瓶颈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8.
一、涉及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为明确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中的各当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近年来,对部分与现有交通管理体制和港口管理体制完全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废除,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和法规.  相似文献   

19.
文章主要探讨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即从各国和国际公约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入手,讨论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范围、责任限制的数额以及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最后提出了我国港口民事立法中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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