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2.
3.
4.
国际海事组织在2000年7月3日以便委会、海安会和环保会联合通函的形式散发了名为"经修改的要求存放在船上的证书和文件清单"的通函,该通函给出了根据IMO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证书一览表.为方便检验人员、船东、船厂和设计单位使用,我们翻译了该通函的附则.(注:存放在船上的所有证书必须是原件) 相似文献
5.
船舶法定证书是指由有关公约的一个缔约国或由代表缔约国经认可的机构,或由船旗国或由船旗国经认可的机构,经法定检验后直接签发的,包括准确和有效的日期,符合有关公约、规则规定并载明船舶、船员和设备细目的格式化证书。 相似文献
6.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船旗国检验官以及认可组织下发通函N°POL 014.旨在贯彻MARPOL公约附则VI关于船舶能效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9.
10.
11.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08,(5):43-44
中国船级社接受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提供船舶法定检验服务。为使有关方在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建造、修理、维护等过程中更好地应用和实施IMO有关公约、规则的要求,特编制《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相似文献
12.
正2013年,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FAL)第39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电子证书使用导则》的FAL.5/Circ.39/Rev.1号通函,鼓励各成员国使用船舶电子证书,以避免船舶要携带大量的法定证书、文书以及保存相关记录给船舶、船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在船舶和船员管理、登记、记录等方面带来的沉重负担,并请海安会和环保会讨论该通函的建议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相似文献
13.
在刚刚结束的国际海事组织MEPC会议上.美国、巴拿马、韩国、日本和利比里亚等船旗国强烈反对欧盟船用设备互认计划。他们担心非欧盟船旗国将不得不接受其他船级社认可的证书.而不是经过各自独立检验颁发证书.这将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 相似文献
14.
15.
16.
船级社在执行船旗国授权的法定业务时,需要遵循与船旗国签订的授权协议和船旗国的法定要求文件。授权协议类文件的要求已在之前的文章《船旗国法定业务授权十大要素》中有所论述,本文主要就船旗国法定要求文件涉及到的检验、检查、审核和发证等业务要求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7.
18.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08,(2):43-43
我社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写指南》(2007)。
本社(CCS)在1999年根据IMO制定的相关决议和通函编写出版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写指南》。其后,对于IMO对诸多内容作的相关修正,CCS以通函方式散发给各相关方参照执行。考虑到经修订的公约附则I和附则II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配合新要求的实施, 相似文献
19.
介绍即将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制定背景,分析燃油、污染损害、连带责任、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证书、公约的效力等概念的界定及其要点,提出我国航运企业应熟知公约内容,密切关注船旗国接受该公约情况的动态,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前取得公约要求的证书和做好必要准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