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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前尚未生效,有人估计甚至它将永远不会生效,因而在一些有关多式联运单证的论述中,只对它的内容作一些简短的描述,而对于它的性质,以及因其所具有的特性而可能出现的问题则未作出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其实,当前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运输单证虽然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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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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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表面状况和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其他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一样 ,多式联运单证除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及其条款的证据功能外 ,还具有作为载运货物的货物收据的功能。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 ,它将成为载运货物的重量、数量、件数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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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过程和其他的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一样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多式联运公约的核心问题。不过 ,在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 ,有关的国内法律还不完备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既无任何规章可以制约 ,就只能取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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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3年,为了规范多式联运法规,国际商会(ICC)即已制定出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其后,于1975年,以TCM公约草案为例,对1973年的规则作了部分修订,形成了通称为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直到20世纪90年代,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迟迟未能生效,既担心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抵触心理而使它永远不能生效,也想证实所谓实施多式联运公约在理论上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论点是否属实,国际商会建议把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与多式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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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责任体系的渊源国际货物运输中,各国的相关法规,多数是通过本国立法程序使相关的国际公约在本国生效而适用的。尽管如此,在多式联运中还没有已生效的国际公约可供使用,而已经生效的各种运输方式所适用法规的责任体系又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对不同法系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基础有所了解,对合理地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相信是会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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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区(下) 多式联运公约关于索赔和诉讼的规定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只不过在期限的规定方面有些差别而已。对于索赔通知。公约规定,“除非收货人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出书面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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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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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于一九九二年颁布了多式联运法规,旨在以单一的多式联运单据,来调正从印度至印度境外国家之间的货物多式联运。此单据是一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根据发货人的选择,此单据可以是议付的,也可以是蜚 议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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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状责任体系和统一责任体系 多式联运是由责任制度各不相同的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运输组织形式。作为组织这种运输形式的承运人究竟应该按照哪一种责任制度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历来是理论界和运输从业者所关心的问题。对此,多年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论点,即网状责任体系和统一责任体系之争。 网状责任体系又称“变色龙”体系,持有这种论点的人认为,多式联运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而又抽象的合同,它是建立在各种运输方式之上,以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作为转包承运人,分区段完成各区段的运输任务为基础的运输组织形式的运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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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事实都有利于索赔货方的举证,但是索赔货方却不能不注意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常会在多式联运单证中加入一些类似在托运人装箱或托运人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条件下,承运人对集装箱状况是否良好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尽管这种免责条款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有效性是有疑问的。这是因为有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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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对世界上现行的有关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作出比较分析并借鉴了其它单式运输公约,从我国应采用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总额几方面探讨该如何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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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上) 如前所述,汉堡规则的制定和获得通过,加速了多式联运公约草案的起草过程,而且有些条款就是直接从汉堡规则中引用的。这不仅是因为汉堡规则更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而且因为汉堡规则采用的是比现行强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法规更为严格的过失责任制,以此为准,就更便于在多式联运中采用统一责任体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八部分四十条,另外还附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共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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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多式联运承运人一些基本问题,指出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责任范围,对当前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一些争议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法律规定的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多式联运承运人应该对迟延损失负责,当其自己从事海运区段运输时享有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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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0,21(2):84-89
对多式联运下经营人所采用的责任制进行了研究,并试图在不同责任制下,得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承运人、货主间责任平衡的汇合点,从而建立多式联运下众多关系人之间的“责任与利益均衡”对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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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官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7,18(3):16-21
对联运提民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在国际贸易、运输迅猛发展的今天可以说是方兴未艾。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人们对这两种提单的认识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加上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范之区别和长期形成的惯例,致命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在理论上难以得到统一,实际应用中也未能被有关方所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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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作为日益常见的运输组织方式,借力“一带一路”倡议迎来重要发展机遇期。但是,现行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对多式联运发展构成诸多掣肘,如何构建适应多式联运时代需求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是此次《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基于新时代海运业发展需求,采取比较法探讨与多式联运相配套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重构路径,解析并纾解业界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张的担忧,以期为《海商法》第46条及关联条文的修改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