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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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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明 《航海》2004,(4):34-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因司法强制行为而灭失或被无单放货时,承运人并不能当然享受法定免责。如果,该司法强制行为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承运人在货物将被强制放货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理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吴权道 《集装箱化》2018,29(6):25-26
正众所周知,船舶甲板设计之目的系用于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船用物品,而非用于运输货物;但基于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或托运人的明确要求,承运人有时会将货物置于舱面运输。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例如,货物容易因风吹浪打、日晒雨淋等而受损。如果将此类损失之责任一律归于承运人,未免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针对舱面货运输设置特殊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对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秉睿 《中国水运》2003,(11):35-3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时,往往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本身的损失、预期利润的损失、处理受损货物的费用损失、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损失等各项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即物质损失;二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货主在货物本身损失以外的损失,例如预期利润的损失,以上这些损失可以统称为纯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4.
《水运文献信息》2007,(12):26-26
问:我公司是一家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公司,在作为无船承运人向客户签发无船承运人向客户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仍持有正本提单的货主向我司主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索赔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货主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证明集装箱已经拆箱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的事实,而我司也曾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存在或已被目的港海关处理。请问对于以上纠纷的举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周钺 《集装箱化》2009,20(8):4-5
超期重箱指的是在目的港超过规定期限仍无人提取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超期重箱的产生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巨大损失。 1超期重箱产生的原因(1)发货人利用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装运废轮胎和废电器等废弃物品,谎报货物品名、件数,并虚拟目的港收货人,致使承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根本无法联系到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  相似文献   

6.
《世界海运》2017,(4):50-56
电放提单下未持有过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就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对承运人享有诉权。冷藏集装箱货物装箱前状况不良的举证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否则视为货物在装箱时状况完好。冷藏集装箱货物交付收货人后在开箱时发现损失,承运人对其已尽妥善而谨慎的管货义务负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以收货人未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驳回货损索赔。对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实际承运人不能以集装箱故障系货物包装不良为由免责,在未尽妥善而谨慎的管货义务时,对货损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苏飞 《集装箱化》1999,(1):27-28
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方式有两种:一种系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整箱货(英简称FCI)另一种是不足队装一个集装箱,而买卖台同或信用证条款又规定必须装载集装箱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此种货物通常由集装箱货运站在接受货主或船公司委托后.将不同货主、但到达同一目的地、又可装载同一箱内的货集拼成箱。在上述两种货物流转、交接形态中,后的运输责任对承运人来  相似文献   

8.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相似文献   

9.
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   

10.
在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正面,往往有一栏载明“通知方”(NotifyParty)的信息。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或者之后,承运人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提单上“通知方”一栏中所载明的人发出货物到港通知。实践中,货方与船方在此环节经常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11.
《水运文献信息》2007,(4):26-26
近期,原告持正本提单和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的证据,如集装箱已空箱回运、集装箱已投入其他航次的运营等.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那么,承运人拆箱的事实能否证明其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呢?[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13.
在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正面,往往有一栏载明"通知方"(Notify Party)的信息.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或者之后,承运人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提单上"通知方"一栏中所载明的人发出货物到港通知.实践中,货方与船方在此环节经常产生争议.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及相关理论初步探讨承运人是否承担到货通知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4.
对海上承运人来说,用以承保其责任的保赔保险,在海上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货主会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保赔保险的证书来确认运输;港口当局会要求船舶提供有效的保赔保险入会证书,否则拒绝船舶入港;索赔人会要求保赔协会提供担保,否则就要扣船;船、货发生各种问题或事故时,保赔协会遍布世界各地的通讯代理会及时提供必要的专业或法律服务,妥善处理,维护海上运输的顺利运营;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承保承运人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避免承运人陷于巨大的灾害之中。所以说,保赔保险和海上承运人息息相关。1保赔保险的基本特性——“互保”…  相似文献   

15.
<正>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发生较为普遍,各方应当注意涉及的免责和减责的情形。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指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将受托货物运输到境外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无法有效通知到收货人等状况致使货物滞留目的港。目的港无人提货是非常常见的海商争议,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  相似文献   

16.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货方与承运人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货方将其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条件运达目的地.另一方面,承运人与货方订立运输合同后,常常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则承运人与其受托履行人也存在另一合同法律关系。 比如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时,将港口作业交给港口经营人完成。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受托履行人,受托完成货物的港口作业。如果港口经营人履行不当,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则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1)因为货方与合…  相似文献   

17.
SOC与OWC     
朱维田 《集装箱化》1995,(11):19-20
SOC英文全称是SHIPPERS OWN CONTAINER,中文意思是货主自有箱。OWC英文垒称是ONE WAY CONTAINER,中文意思是单程集装箱(空箱不必回运)。前者仅说明该集装箱属货主自己所拥有,承运人在目的港地将集装箱交由收货人时,收货人是否连箱带货一起提取则根据收货人(买方)与发货人(卖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定。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赔的问题,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货物发生损坏的情况下,货主向承运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而向实际承运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是属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而且,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所以,实践中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王英鸽 《中国水运》2008,8(1):260-262
本文主要阐述了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由于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或迟延提货致使承运人交货不能所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承运人请求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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