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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涉及引航员软梯的事故频发和长期以来各方对其缺少重视的情况,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技术和检验、试验、维护等角度分析引航员软梯的相关要求,通过典型例子分析常见缺陷,并阐述引航员软梯和登乘梯的区别,以期在船舶检验、船员维护、引航员使用方面起到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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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引航员软梯的功能,梳理引航员软梯相关国际海事组织决议要求和欧盟认证要求.为了更好地应用实施相关国际规范,在分析ISO 799-1:2019中引航员软梯产品第三方认证要求的基础上,详细介绍该产品的工厂原型试验要求,为第三方机构在引航员软梯工厂检验时提供借鉴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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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6、2008)年修改通报之间救生、消防等设备配备标准上的不同,提醒广大的船东在建造或购买船舶时考虑船舶配备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6、2008)修改通报对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标准要求更高。敞开式救生艇将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本文就谈谈这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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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荣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4):300-303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船舶驾驶员、引航员如何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规则》存在容易引起误解的某些条款提出个人的理解和修改意见,以利于《规则》的更加完善和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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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1999年9月1日颁布实施并生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新法规》)对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及保护环境防止水域污染提供更为合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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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MSC/PATRAN、MSC/NASTRAN软件对1600t起重船千斤柱结构强度进行三维有限元计算与分析。计算按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之《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1)要求进行,校核现有尺寸下千斤柱结构的安全性,为进一步设计提供依据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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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船舶十分重要的设施。在船舶的实际营运过程中,设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可以方便引航员上下船,保证引航员的人身安全。从船舶检验和审图的角度,总结归纳了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国际规则要求,并结合实际对现有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设计、布置和检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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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船舶设计部门、船舶修造厂.验船部门及港航监督部门,在船舶设计、修造.检验及安全检查中,主要是以1999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01年《钢质海船八级与建造规范》和2002年《钢质内河船舶八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则》中明确指出:“本法规是执行法定检验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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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1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缔约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定。按公约的要求及规则的规定,凡从事国际航行的入级船舶及经营船舶的国际航运公司应建立、实施及维护一个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经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机构审核合格者,船公司将得到《符合证明》(Document ofCompliance),其下属船舶在具有《符合证明》副本的情况下,经审核合格者可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简称SMC)。所有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500总吨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载货高速艇,不迟于1998年7月1日,500总吨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迟于2002年7月1日,应全部满足《ISM规则》的要求。船舶要持证营运,公司要持证经营。届时,若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及经营国际航行的公司将受到《ISM规则》的严格限止而无法继续航行和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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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船》2001,(2):1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 “ 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 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 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 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