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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相互性”是其基础和灵魂。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其适用时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当事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内容更为详细,投保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定性,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更为严格,近因原则在某些条件下有所偏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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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船舶海事事故后,受害第三人需要突破“会员先付”条款才能向船东互保协会索赔。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其只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突破该条款,可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后,附条件的适用代位权规则。若要完善保赔保险,一方面是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合同的目的性解释规则,另一方面可在《海商法》中加入保赔保险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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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保赔协会在明年的新计划中取消了对其成员强制增收保费的行为。协会主管表示.他们考虑到目前很多船东仍然持续面临运营环境困难。协会将继续分析每个成员的需求记录及面临的风险.可能会上调保费以及对必要的条款进行调整。该协会称将坚决达成这些目标,维持协会的财政稳定。协会董事会同时回顾了近些年的对外政策,并决定简化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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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山航运)诉称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于1997年1月1日签定船舶保险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保险条款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加战争险。1997年11月8日,塞浦路斯籍"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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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多年的夙愿。2004年9月,中船保正式向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提交书面申请,自此便踏上了漫漫“西征路”。有媒体报道,最近该集团已对中船保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尽快”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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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2,(9):60-60
要降低船东转会会费,仍需采取一些措施。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项详细的、代价昂贵且耗时长达两年的反垄断调查,在没有取得实质结果的情况之下突然放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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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反思。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案例,得出实践中比例赔偿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规范的内涵不明确、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规范的认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效果的不稳定。就此,文章提出宜通过明确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及建立比例赔偿责任类型化适用制度这三条路径实现比例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恰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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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保赔保险制度,保障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分析先付原则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考量,比较先付原则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提出实现保赔保险有法可依、进一步突破先付原则、完善我国船东保赔协会赔偿体系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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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东互保协会的性质 依据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第二条的规定,“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会员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本文采用1995年4月21日生效的章程)从这一宗旨不难看出,船东互保协会是一个由船东组织起来相互保险的、非营利的公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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