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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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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泉水 《集装箱化》2004,(2):38-39
1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证据效力如前所述 ,除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外 ,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 ,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 ,至少都具有证明运输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功能和作为货物收据的功能。但是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来说 ,常因其内容及  相似文献   

2.
王泉水 《集装箱化》2004,(12):53-54
其后,曾有人把这种赔偿限额的提高,解释为只是为了更好的招揽货载;也有人解释为只是为了弥补世界范围持续的通货膨胀可能使赔偿责任限额的实际价值下降而采取的措施。可是,这些解释只不过是表面上的简单推理,并未涉及问题的实质。可以设想,如果托运人把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作为选择运输方式的依据,那么每种运输方式都将以提高赔偿限额来招揽货载,  相似文献   

3.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37-40
1承运人责任体系的渊源国际货物运输中,各国的相关法规,多数是通过本国立法程序使相关的国际公约在本国生效而适用的。尽管如此,在多式联运中还没有已生效的国际公约可供使用,而已经生效的各种运输方式所适用法规的责任体系又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对不同法系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基础有所了解,对合理地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相信是会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4.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1):39-41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前尚未生效,有人估计甚至它将永远不会生效,因而在一些有关多式联运单证的论述中,只对它的内容作一些简短的描述,而对于它的性质,以及因其所具有的特性而可能出现的问题则未作出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其实,当前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运输单证虽然性质  相似文献   

5.
泉水 《集装箱化》2004,(3):38-39
2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表面状况和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其他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一样 ,多式联运单证除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及其条款的证据功能外 ,还具有作为载运货物的货物收据的功能。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 ,它将成为载运货物的重量、数量、件数和  相似文献   

6.
泉水 《集装箱化》2003,(8):40-41
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上) 如前所述,汉堡规则的制定和获得通过,加速了多式联运公约草案的起草过程,而且有些条款就是直接从汉堡规则中引用的。这不仅是因为汉堡规则更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而且因为汉堡规则采用的是比现行强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法规更为严格的过失责任制,以此为准,就更便于在多式联运中采用统一责任体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八部分四十条,另外还附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共六  相似文献   

7.
泉水 《集装箱化》2003,(9):42-43
5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区(下) 多式联运公约关于索赔和诉讼的规定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只不过在期限的规定方面有些差别而已。对于索赔通知。公约规定,“除非收货人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出书面通  相似文献   

8.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2):44-45
1确定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过程和其他的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一样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多式联运公约的核心问题。不过 ,在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 ,有关的国内法律还不完备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既无任何规章可以制约 ,就只能取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  相似文献   

9.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0):41-43
早在1973年,为了规范多式联运法规,国际商会(ICC)即已制定出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其后,于1975年,以TCM公约草案为例,对1973年的规则作了部分修订,形成了通称为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直到20世纪90年代,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迟迟未能生效,既担心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抵触心理而使它永远不能生效,也想证实所谓实施多式联运公约在理论上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论点是否属实,国际商会建议把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与多式联  相似文献   

10.
泉水 《集装箱化》2003,(6):40-41
1 网状责任体系和统一责任体系 多式联运是由责任制度各不相同的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运输组织形式。作为组织这种运输形式的承运人究竟应该按照哪一种责任制度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历来是理论界和运输从业者所关心的问题。对此,多年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论点,即网状责任体系和统一责任体系之争。 网状责任体系又称“变色龙”体系,持有这种论点的人认为,多式联运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而又抽象的合同,它是建立在各种运输方式之上,以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作为转包承运人,分区段完成各区段的运输任务为基础的运输组织形式的运输合  相似文献   

11.
泉水 《集装箱化》2004,(1):42-43
2多式联运公约中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般都认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是统一责任体系,而不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那样,采用的是网络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2.
王泉水 《集装箱化》2004,(11):42-43
虽然这些事实都有利于索赔货方的举证,但是索赔货方却不能不注意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常会在多式联运单证中加入一些类似在托运人装箱或托运人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条件下,承运人对集装箱状况是否良好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尽管这种免责条款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有效性是有疑问的。这是因为有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虽  相似文献   

13.
泉水 《集装箱化》2003,(7):40-41
3 修订多式联运法规的历程(东京规则以后) 考虑到“热那亚公约草案”与“海牙规则”的抵触,1968年又有一份新的草案送到热那亚会议的与会代表手中,这就是1969年4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东京召开的会议上得到认可的“东京规则”,也是国际海事委员会最终形成的公约草案。 作为统一责任和网状责任的妥协产物,“东京规则”是一项以混合责任体系为基础的公约草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它采用的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优先的或普通的免费事项的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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