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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船承运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10):66-68
一、谁是无船承运人 1、“无船承运人”,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或者就国际海运业务实践或一般国际海运业务常识来说,是指不经营船舶而从事国际海运的承运人或公共承运人。在现代国际海运中,海上承运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船承运人,二是无船承运人,所谓“有船、无船”可以指是否拥有(owning)船舶,或是范围更大一些,可以指是否经营(operating)船舶,后者可以包括前者,所以“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船舶的“国际海上公共承运人”,英文名称为Non V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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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船承运人的性质及其新的涵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无船承运人这个概念,在其第7条第2款中解释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运输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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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甚至从业人员也不清楚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本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明晰无船承运人与货代、海运承运人的关系,从而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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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久以来,由于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混淆而产生的职能之争不绝于耳。虽然,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法理上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区别开来,但也无可否认,在经营层面上,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这使两者始终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市场环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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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船承运人,是指没有船舶等运输工具,但是与货主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签发单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责任,而货物的实际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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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一项重大举措就是首次对我国国际航运实践中出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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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底,外资船公司单方面宣布降低甚至取消我国货代企业的佣金,此举在货代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联想到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入世后一年放开外商进入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控股权,四年后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以及货代企业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有理由认为我国的货代企业,今后几年内将面对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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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发展历史上的渊源以及业务范围的某些交叠使得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而美国的《1998年航运改革法》似乎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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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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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规定,分析在无船承运业务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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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概念和特征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英文全称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我国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在立法中正式引入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其中对NVOCC所作的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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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对无船承运人(NVOCC)增加了"保证金责任险"准入资格的新选项。可选择"保证金责任险"的方式申请经营资格,对于无船承运经营者来说,恰如寒冷的冬天里吹来了一股春风。该举措既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又切实保障了有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令广大无船承运者拍手称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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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于群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4,(7):70-73
目前,除美国、菲律宾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单独法律及我国在《海运条例》中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相关条款外,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均未对无船承运人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货运代理究竟是代理人抑或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的识别还是有标准的.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我们更多地应该求助于标准与主要因素.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无船承运业务都是由货运代理业务延伸出来的,所以其仍归属于货运代理业务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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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概念及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概念来自美国的货运专业术语.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远洋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的人,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是承托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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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