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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是海事部门在船舶安检中使用最多的行政措施之一。文章主要对船舶安检滞留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就滞留与禁止离港的关系、海事部门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的做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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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OKYO MOU
11月份,TOKYO MOU成员累计检查船舶2806艘次,无缺陷通过757艘次,无缺陷通过率27%,滞留船舶95艘次,滞留率3.4%,略高于上月的3.2%;滞留缺陷累计269条,平均2.83条/艘次,略低于10月份的3.1条/艘次。主要滞留港统计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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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是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中为了防止低标准船对船舶或船上人员构成危险和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所采取的禁止船舶离港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是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一种有效的履职手段,能对船舶、航运公司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船员技能水平,加强船舶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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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滞留率,利比里亚船舶登记局(LISCR)近期开始实施船舶到港提前通知计划。该计划的实施,一方面可以确保航行安全纪录的持续良好,另一方面能够减少滞留纪录。利比里亚船舶登记局的到港提前通知和区域通告计划都是为建立IM强制实施的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系统服务的。根据LRIT系统的要求,所有船旗国都要确保他们的船舶传送航行所在位置至LRIT中心。该计划可以有预见性地防止在PSC或者其他检查机构的检查中所发生的船舶滞留。不仅如此,该计划还在提高船东和运营商意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安保和环保国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