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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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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讲,总第179期P51页) 4损害赔偿及责任限制 4.1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根据货物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而定,如果货物灭失或全部损害,则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害,则按比例赔偿.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涉及货物价值.<示范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易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价格,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二者皆不存在的话,则参照同类或同质量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4损害赔偿及责任限制4.1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货物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而定,如果货物灭失或全部损害,则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害,则按比例赔偿。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涉及货物价值。《示范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易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价格  相似文献   

4.
货物打捞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打捞行为的承担主体应是船舶所有人,打捞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货主。在非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均无义务必须打捞货物。在运输货物时,船舶所有人或货主应购买沉物打捞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打捞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同时也可将船舶所有人或货主的打捞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5.
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7.
《航海》2015,(5)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若被保险人与责任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范畴,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日。故保险人基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  相似文献   

8.
分析集装箱码头存在的责任风险及现有应对措施,指出单纯利用商业保险应对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对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如何有效利用合同之“矛”和法律之“盾”规避责任风险进行探讨,说明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可以采取的降低责任风险、减轻赔偿责任的对策;对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实现责任限制的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提出实现责任限制、有效维护码头经营人利益“三步走”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委托他人管理船舶不能免除船舶触碰时船东的赔偿责任。如果触碰船舶的所有人已经尽到责任,没有任何过错,而损害又确系第三人造成,可以免除触碰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的免赔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10.
贾正昌 《世界海运》2023,(12):50-52
凭指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义务。合同没有约定凭运单记载交付货物,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认定货物交付方式。承运人未按照交易习惯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黄西武 《中国船检》2008,(12):94-95
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相似文献   

14.
在准商业性打捞中,沉船及随船货物作为强制打捞清除的标的物,会涉及打捞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及探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船载货物所有人订约资格冲突问题,以明确打捞合同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5.
沉船沉物打捞问题一直是困扰海事管理的一个难点。本文从分析国内外沉船沉物打捞立法现状入手,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的相关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责任保险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应作为广义的责任主体的结论意见,并分析了各自所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4):49-50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17.
张伟 《世界海运》2020,43(2):52-56
<正>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应与溢油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分摊风险、弥补损失的保险本质属性及强制险的公益属性决定的。在保险人未对溢油船舶所有人进行理赔的情况下,应先行对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8.
徐丽雯 《航海》2021,(3):59-61
油轮外贸运输合同的履行是船舶所有人先提供运输服务租船人再给付账款的模式.由于账款给付和结算时货物已经全部卸货完成,因此船舶所有人常常出于催讨账款的被动局面.本文立足于船舶所有人角度,从船舶所有人内部各环节的细节入手,提出了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以期船舶所有人能更有效地回收账款,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相似文献   

19.
<正>[提要]1.施工合同转包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不认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法院是否支持?2.公司清算过程中是否适当地履行了通知和公告的义务,法院如何认定?3.公司注销,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王娜 《世界海运》2018,(2):46-48
正[裁判要点]货运代理企业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的对货物不能清关的通知义务与作为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委托方附有的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清关手续并办理贸易环节所需文件的义务不存在先通知后注意的依附关系。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并对委托方主张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对委托方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A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A公司与案外C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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