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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本文在分析了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面临的困难基础上,提出了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于提单合同并存以及提单合同三种不同情况下承运人的认定原则,以期解决承运人认定原则不确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邮轮旅游实践中不存在一体性的"邮轮合同",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不符合混合合同的特征对于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分别加以认定旅行社包销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之下,邮轮公司不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仅具有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不构成公共交通经营者邮轮公司在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属于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应包括旅客岸上观光期间旅行社既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海上运输。  相似文献   

3.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货方与承运人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货方将其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条件运达目的地.另一方面,承运人与货方订立运输合同后,常常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则承运人与其受托履行人也存在另一合同法律关系。 比如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时,将港口作业交给港口经营人完成。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受托履行人,受托完成货物的港口作业。如果港口经营人履行不当,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则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1)因为货方与合…  相似文献   

4.
郑溶 《中国水运》2007,7(5):243-244
从德国法视角重新划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揭示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即货物在特定时间段经由海路发生空间上的变动。此外,从承运人两项基本的义务出发,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准确地定位为承揽合同,有助于合理地厘定承运人的责任、深化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王永伟 《世界海运》2014,37(12):58-59
<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7.
论班轮船期表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班轮船期表(Liner Shipping Schedule),也称班轮船期公告,是班轮船公司根据班轮运输业务的需要,对外向托运人等货方发布的关于班轮运输安排的公告、通知。它对于班轮公司和货方顺利完成运输、交货的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对班轮船期表的属性、班轮船期表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等诸多法律问题存有争议。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实施,关于班轮船期表的各种各样法律问题的争论就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及相关规定可以遵循,其法律属性也日益明确。 一、班轮船期表…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仅应承担合同后义务,也应承担合同前义务。海上保险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诚信原则有着更高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就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也就要受合同前义务的约束。近几年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讨论很多,但对于合同前义务而言,主要集中在被保险人一方,且仅仅是告知义务而已,而对于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则鲜有提及。因此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前义务,该合同前义务的范围如何,以及如何避免极端地强调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而造成对保险人的不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将结合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一些自己看法,与业内人士一起讨论。  相似文献   

9.
董泽瑞 《世界海运》2022,(11):41-48
邮轮旅游在我国以“包销经营模式”为主,在此模式下,旅客、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对三方法律关系的定性存在争议,该争议也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境。在邮轮旅游包销模式下,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间、旅行社和旅客之间、邮轮公司和旅客之间分别存在邮轮船票包销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在厘清包销模式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对邮轮船票包销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所欠缺的法律规范予以配置。  相似文献   

10.
巨乐 《世界海运》2013,36(9):51-53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法院能否支持?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履约方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合同履行中,一方受有损害,主张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赔偿能否作为不支付对价的抗辩?  相似文献   

11.
海上救助打捞合同下实施的某种作业的法律行为在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救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在《1989年救助公约》的法律体系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合同自由约定优先为原则,报酬的支付条件和评定标准仅在双方没有约定时适用相关任意性规定。同时,为了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海上救助作业的可操作性,船长及船舶所有人应当同样被赋予代表权,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但应在标准合同中设计确认该权利行使的选择条款以及对该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夏亮  蒋正雄 《中国水运》2006,6(11):246-247
海上保险法有四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因果关系原则以及代位求偿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也相当悠久。在英国的海上保险法里,有最著名的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英国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在当代也出现了嬗变。  相似文献   

13.
王蕾 《航海》2011,(2):30-3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以致承运人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此时,案件审理的关键即为该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由谁承担,以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只有明确了费用的承担者及金额,才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正确判断,从而决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4.
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莉娜 《水运管理》2009,31(6):24-26
为适应航运市场发展,调整船货双方在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法律平等关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完成草拟工作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提出“总量合同”的概念,通过介绍总量合同的概念及背景,分析其扩大运输合同自由、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给航运市场及海商立法带来的影响,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完善班轮市场监管,修改《海商法》引入“总量合同”概念。  相似文献   

15.
《中国修船》2005,(2):6-6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的修船业应全面地与国际接轨。中国修船业和有关领导部门有必要尽快编制、颁布一份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修船合同,以指导、规范中国修船业的修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6.
李征 《天津航海》2022,(1):38-41
我国修船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履行修船合同发生的合同主体效力争议、拖欠修理费、合同变更、质量瑕疵、安全事故归责等法律纠纷也呈现上升势头.如何防控修船纠纷的发生,减少诉累,已成为修船厂、船东、船舶主管、海事法院和律师等多方主体的关注热点.文章总结了从多年的船长工作经验及对海事海商的研究心得,从多角度阐述了船舶修理合同中应当关...  相似文献   

17.
正由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常常就合同条款含义发生争议。特别是格式条款大量应用于海上保险,在简化缔约过程的同时,也相应减少了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合同协商谈判的机会,对格式条款中语义模糊的地方,容易引发纠纷。此时需要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消除合同疑义,填补双方约定的空白。其中,不利解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下重要的一种合同解释方法。不利解释原则概述不利解释原则,也称逆利益解  相似文献   

18.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钧 《集装箱化》2012,23(1):28-34
托运人是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和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正确识别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托运人的识别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并不容易,即使是航运界和海商法界的专业人士往往也会作出似是而非的判断,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16,(11):47-48
<正>[提要]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也未记载运费数额,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普遍现象,故承托双方的订舱确认单、结算的往来邮件对运费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情]2013年10月,被告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20.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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