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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生效后,对海运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探讨了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所产生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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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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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趋于稳定后,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影响着交易市场。疫情本身属于不可抗力,疫情导致的航运市场波动则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可作为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而在判断情势变更成立与否时,重大变化的不可预见性的判断是关键,但要注意不可预见性包含重大变化的不可承受性。市场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本身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当然阻却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此外,发生情势变更后,就合同内容再次协商为双方义务,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协商不成的,当事方产生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是否变更、如何变更,是否解除、如何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能变更不解除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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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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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11)
四、关于“两规”、细则与《经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细则)是“货规”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法》于1993年9月2日进行修改后,细则在一些方面已与《经济合同法》不一致,随着我国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细则的一些规定也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修改“两规”,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不突破细则的规定,“两规”的修改就会达不到预期目的,失去了修改的意义,如果突破细则的规定,又会造成立法上的混乱,使细则夹在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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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存在着"弃权(waiver)"的概念。这一概念较之我国法律中权利方的权利放弃存在一定差异。在租约纠纷中,经常会出现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反而因其行为构成弃权而丧失了解约权反被对方索赔的例子。本案①就是一个典型的租船合同解约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正是船东是否已经构成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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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东南亚的航运和商务贸易中心,新加坡和英国一样是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其间的差别很大。因此,在航运贸易渐趋世界一体化的时候,无论作为一个船公司还是贸易方、租船人,都应该了解新加坡的一些海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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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中经常存在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其中以英美法居多。但英美法系下不同国家对于海事货损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英国法、美国法、澳大利亚法关于海事索赔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建议不同主体在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根据其合同地位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法律以保障其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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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决定了不同类型的承运人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海运承运人基本上都被认为是公共承运人,对其立法一开始就有公法化的倾向。 一、英美法 英美法在19世纪发展了针对具垄断性质的公共企业(Publicutilities)的立法控制。当一个私有企业的业务关系到重要的社会公众利益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在英美法中,承运人有多种分类,不同类别的承运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公共承运人 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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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载体,明确各方权责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复杂的情况,如何准确识别法律风险,合理规避风险,做好防患于未然是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从合同制定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合理分析合同签订、变更、履行、赔偿等各环节中可能遇到的状况和风险,使建设工程设计的进行达到预期效果.本文以合同的法律风险识别为出发点,阐述识别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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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国际上两大平行适用责任限制国际公约下的择地行诉问题,通过对两大公约的区别比较及涉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管辖的分析,探讨形成择地行诉现象的原因,揭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不同做法及原则,提出要减少择地行诉,势必需要世界各国一致采纳同一公约,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及其议定书正反映出这种求统一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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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双方取得意思一致的过程即为合同订立的过程。出口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要约(发盘)和承诺(接受)两个阶段。要约阶段是指由要约者成立合同的决心,提出成立合同的交易条件,供对方考虑。要约既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法律步骤,同时又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即双方取得意思的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就宣告成立。这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均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性质,我国现已被批准加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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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法律规定不明确.通过分析<海商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班轮实务,澄清班轮合同在订立和解除过程中的模糊概念并解决争议.探讨了缔约过程,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方式订舱时的合同成立时间,评述了<海商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并对不适当的习惯做法提出了建议.认为只有维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才能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班轮运输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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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8,(12)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于邮轮旅游的直接影响主要集中于第二编"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草案第600条增加的关于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由于邮轮船票大多采用电子形式,因而对于邮轮旅游影响较小;草案第604条增加的关于"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的规定,对于规制邮轮旅客的"霸船"行为具有鲜明的积极意义;草案第605条规定承运人在迟延运输时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无法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可能过度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为了应对该条对于邮轮旅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海商法》修改时增加关于邮轮旅游航程变更及其处置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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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不同法系,世界各船厂使用的船舶建造合同文本主要有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日本版和韩国版合同文本,以英美法系为主的英国版合同文本,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是参考日本版合同文本,并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制订的合同文本。从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日本版的合同文本与韩国版合同文本相比较而言,双方各有所长,考虑到我们现在使用的是参考日本版的合同文本,现借鉴韩国版的合同文本,就其应完善的一些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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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英国判例,对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合法最后航次和非法最后航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等做出分析,并提出了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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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下租船合同中的WIBON条款谈起,通过比较各装卸时间起算条款的含义与英美法下的判例解释,说明该条款的利弊及对船东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