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自《海牙规则》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化而不懈努力。到目前为止,已有包括《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内的四部公约问世。其中,《鹿特丹规则》的诞生,开辟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进程的新道路。而"一带一路"战略,也是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构想。"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相似文献   

2.
梁金桂 《中国水运》2006,6(4):193-195
海运提单在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核心单证之一,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本文就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关系和背书可转让等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泉水 《集装箱化》2003,(3):39-41
2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是二战后国际公路运输迅速发展的产物,它适用于所有欧洲国家间的公路运输,并在所有欧洲国家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它也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一样,以致力于国际间公路货物运输法规的统一为目的,但是在这一公约的实际运用中所出现的一系列判例法,足以显现至少在不少问题上远未达到统一化的要求。 原则上讲,公约应该强制适用于  相似文献   

4.
邵士君 《水运管理》2010,32(10):4-6,9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5.
盛冰  孙树 《中国水运》2007,7(12):250-25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很不统一,一方面有三个同时生效的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存在且同时作用于该领域,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或制定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导致了在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识别上的困难和冲突,本文通过对承运人定义的比较和对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下"各类人物角色"的分析来试图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常用的识别方法.  相似文献   

6.
《集装箱化》1999,(3):14-15,22
1893年.美国首开先河制定了世界第一部专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哈特法》。在它的带动下、其他国家相继效法,纷纷制定自己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从而导致了1924年《海牙规则》的问世。1936年.美国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法典第46类第1300条及以后诸条等),把《海牙规则》略加修改后并入为国内法。随着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发展、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和国际海运立法的频繁更新,  相似文献   

7.
王晓佩 《世界海运》2012,35(1):45-48
对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港站经营人"范围的沿革变化、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歧和争议作分析论述,在借鉴《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港站作业发展趋势的统一立法的建议,旨在通过一部统一的立法全面调整港站经营人经营活动,借以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统一司法实践,促进中国港站作业以及航运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2008年对海运业而言或将是不平常的一年,联合国贸法会出台的《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草案将进行公投,用它替代现有海运方面的公约。据预测,该公约在通过和实施后,将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并为各国海商法、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实践带来重大的影响甚至变革。[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黄毅 《世界海运》2013,36(1):52-54
<正>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0.
在分析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国内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应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强制实施,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模式探讨,提出了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徐洪凯 《世界海运》1997,20(5):23-25
海运运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航次承租人最为关心,最重要的权利,但由于国际海运欺诈的泛滥,导致该权利受到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到付运费和预会运费的比较,分析了各自的风险性以及运费保护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结合民法,贸易法,运输合同法和航运实践,提出运费的事前防范性保护措施以及事后的初救性法律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2.
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海运贸易的核心内容,反映了货船双方间的利益衡平规则。本文通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和法理分析,梳理了各个时期所确立的严格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完全过失责任及直到现在的部分立法承认的“契约自由”阶段的形成原因及背后依据,并对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进行重点提炼和剖析,力求寻找推动其发展的客观因素及法律层面的需求。  相似文献   

13.
浅谈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的单证。但是其作用与提单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现在国际经济—体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日趋统一规范.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对所有危险货物做出了统一的危险货物编号(又称联合国及国标编号).目前,我国的海运、空运及公路运输规定中的危货编号都已和国际危规编号统一.然而,中国铁路的危险货物编号却是独立的危险货物编号,只在品名表的末栏中加注了“联合国及国标编号”. 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重化工业的发展,需要铁路联运的危险品货物品种、数量在不断增加.在发运国际联运危险货物时,如何操作才能解决国际铁路联运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与我国现行规则不同的问题呢?  相似文献   

15.
傅志军 《集装箱化》2012,23(7):28-33
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1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中经常存在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其中以英美法居多。但英美法系下不同国家对于海事货损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英国法、美国法、澳大利亚法关于海事索赔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建议不同主体在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根据其合同地位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法律以保障其权益。  相似文献   

17.
李建家 《中国水运》2007,7(4):248-250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在以提单为运输单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海商法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和海运发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更加多层次化和复杂化。合法持单人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对承运人及其代理无正本提单放货后索赔的选择权行使等问题,会因不同的责任主张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归属和免责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集装箱化》2013,24(11):23-24
为维护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环境,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2009年8月实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一、基本原则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是班轮经营者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包括海运运价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含码头作业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  相似文献   

19.
1.与国际接轨 海运是世界性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当然应与国际接轨。 《海商法》第3章“船舶”中关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吸收了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内容;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1978年《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  相似文献   

20.
正未来的《海商法》中,港口经营人一定会成为一个重点修改方向。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较为模糊,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商法》修改对这一法律主体也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本文旨在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述,探讨解决其法律地位争议的方案,提出《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