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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世界海运》2016,(8):47-48
<正>[提要]合同当事人约定,托运人收到案外人给付的运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承运人付清海运费。该约定为附期限的付款方式,但该付款方式对案外人向托运人的付款时间、数额等均约定不明,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承运人可以随时要求托运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托运人也可以随时履行。  相似文献   

2.
王永伟 《世界海运》2014,37(12):58-59
<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3.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4.
钱玉林 《中国船检》2002,(10):73-74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5.
巨乐 《世界海运》2013,36(9):51-53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法院能否支持?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履约方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合同履行中,一方受有损害,主张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赔偿能否作为不支付对价的抗辩?  相似文献   

6.
杨玲 《天津航海》2008,(1):39-41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7.
被保险人防灾防损义务不仅是法定义务,而且从本质上来说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航运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因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营利活动的限制应当是有条件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选择是否履行防灾防损义务,应当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在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从根本上免除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配合广义上其他类型防灾防损义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8.
《航海》2012,(6):18-20
〖提要〗契约自由是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作出司法认定需首要考虑的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来加以考量,不应轻易作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论,否则会作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结果。船舶建造佣金合同属于特殊的居间合同,约定佣金按照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度分期支付,当造船合同解除时,佣金合同也相应终止,但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且仅免除未付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支付义务,对应支付但因违约而未支付的佣金不能免除,已经支付的佣金不应返还(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相似文献   

9.
贾正昌 《世界海运》2023,(12):50-52
凭指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义务。合同没有约定凭运单记载交付货物,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认定货物交付方式。承运人未按照交易习惯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巨乐 《世界海运》2015,(2):59-60
<正>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该协商一致需要有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案情】2010年12月21日,原告Y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委托代理租赁集装箱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租赁集装  相似文献   

11.
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在物流专门法尚未出台之前,海上工程物流合同(以下简称“工程物流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在物流业务实践中一旦产生纠纷,首先会按照双方工程物流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因此,工程物流合同一经签定就意味着双方有义务去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顺利实现工程物流合同的目的,并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漏洞与疏忽,在制定、审查和签定工程物流合同时,  相似文献   

13.
<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14.
王娜 《世界海运》2018,(2):46-48
正[裁判要点]货运代理企业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的对货物不能清关的通知义务与作为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委托方附有的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清关手续并办理贸易环节所需文件的义务不存在先通知后注意的依附关系。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并对委托方主张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对委托方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A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A公司与案外C公  相似文献   

15.
李爽 《世界海运》2012,35(1):36-38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其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张亮 《中国船检》2005,(1):78-78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经营性支出的承担主体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范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特点相违背。简言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定期租船合同经营性支出的一方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7.
出口船舶建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船舶买卖(或建造)双方的合同关系,船舶建造过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或买卖合同关系,船舶预付款的还款担保关系、造船方履约担保关系、税收关系等等。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也会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处理。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有着与中国法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下的国外买方将合同转让给国外第三方时,涉及到的有关中国企业的行为能力、合同签署权限、税收、外汇管制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国外买方需要获得中国法律的意见,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妥善约定,以实现出口船舶建造合同在转让后的按期顺利履行。  相似文献   

18.
为明确堆场协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析堆场协议的性质,研究其法律适用问题,指出堆场协议是二重典型合同,在发生争议的服务性质可以确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合同法》中"保管合同""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的规定,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第二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lace and Date) 法律意义上,合同成立的时间具有这样两个作用:①表明合同本身生效的界限;②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开始及其终止。因此,1995年7月8日这个合同日期,既表明合同于这个日期成立,又同时表明当事人须从这个日期开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的这个日期之后,当事人又可解除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立方式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惯例,主事人意向表示一致的时间即为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这种表示意向一致的方式可以是当事人各自确认接受对  相似文献   

20.
程佳玲 《水运管理》2000,(12):27-30
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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