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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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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鱼货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100吨银鳕鱼,单价为每吨11000美元(CNF青岛),合同总金额110万美元,卸货港青岛,货到卸货港后60天内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该批货物中的23651公斤(装箱单、商业发票及报关单中显示的净重)装入一个集装箱交由被告C公司承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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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日用玻璃制品公司诉称,在1998年10月10日与青岛保税区嘉德国际工贸中心(简称“嘉德工贸”)达成出口巴西玻璃器皿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付款。嘉德工贸要求原告将货交被告美国通用航空货运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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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更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以案外人向债务人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商主体根据交易实际对相关风险的分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受其约束。因案外人破产重整未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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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该协商一致需要有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案情】2010年12月21日,原告Y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委托代理租赁集装箱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租赁集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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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
2001年6月,S公司作为DISPONENT OWNERS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S公司提供"奥蒂"轮,装运不低于5000立方的印尼新鲜砍伐原木从印尼装港运至国内Z港卸港代理由S公司指定;运费应在装货结束签发提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S公司同意出具运费预付提单,但如承租人未付清运费,S公司有权在卸港留置货物;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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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 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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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1月23日,上海内河疏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疏浚公司)与广东省清远市建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由疏浚公司将其所有的“沪浚绞3号”挖泥船及其配套设备浮箱、排泥管及抛锚艇出租给清远公司。合同签订后,疏浚公司按约向清远公司交付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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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是租箱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租箱人应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租金,一旦发生租箱人未按时或按量支付租金的行为,则被视为严重违约,租箱公司有权收回箱子,并提出有关赔偿要求。租金在租期内按每箱天以合同约定的租金费率计收,租期从租箱公司向租箱人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的次日时止。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租箱人提、还箱的日期往往不能与合同规定的提、还箱日期相吻合,或租期内箱子灭失、租箱人不按时按量支付租金,都会影响到租金计收,应视不同情形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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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
2001年6月,S公司作为DISPONENT OWNERS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S公司提供“奥蒂”轮,装运不低于5000立方的印尼新鲜砍伐原木从印尼装港运至国内Z港卸港代理由S公司指定;运费应在装货结束签发提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S公司同意出具运费预付提单,但如承租人未付清运费,S公司有权在卸港留置货物;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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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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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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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原告:JJ公司被告:LYW公司被告:HJ公司200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LYW公司签订"大连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等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将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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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合同中变更的手写内容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案情]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厦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打印的第四十五条约定:"凡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选择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原告提供的合同原件最后一页右下角有手写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