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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0月10~14日在IMO伦敦总部举行外交大会,(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1988 and its related Protocol-the SUA Treaties)以其协议书形式(the 2005 Protocols)获得通过。该SUA2005议定书扩大了列入非法犯罪行为的目录范围。 相似文献
2.
刘昭青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0,(3):60-60
多年来,航运界一直呼吁国际海事组织IMO采取行动来处理海上各种犯罪活动。1988年IMO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通过了1988年抑制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SUA 1988)及一个将其规定扩展至固定的近海平台设施的关于制止对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SUA Protocol 1988)。这是自1979年以来为IMO通过的第一个新公约,该公约的制定意在确保将那些袭击船舶和近海平台的罪犯逮捕并绳之以法来防止海上恐怖分子攻击船舶和近岸平台的行动。 相似文献
3.
IMO法委会(LEG)于2005年4月18~29日召开了其第90次会议。完成了对《修订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和议定书的议定书草案》(SUA)的审议,并拟提交计划于2005年10月10~14日在IMO伦敦总部举行的外交大会审议和通过。SUA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对那些向船舶实施非法行为的人员采取适当措施。这些行为包括以暴力劫持船舶、以暴力袭击船上人员、在船上放置可能破坏或损坏船舶的装置等。该公约责成缔约国政府引渡或起诉相关的罪犯。有关防止对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实施非法行为的类似规定也包括在SUA议定书里。 相似文献
4.
IMO法委会(LEG)于2005年4月18日~29日召开第90次会议,完成了对《修订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和议定书的议定书草案》(draft protocols to amend the 1988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SUA) Convention and Protocol)的审议,并拟提交计划于2005年10月10日~14日在IMO伦敦总部举行的外交大会审议和通过。SUA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对那些向船舶实施非法行为的人员采取适当措施。 相似文献
5.
IMO法委会(LEG)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召开了其第89次会议,该此会议同意拟在2005年10月举行外交大会,通过《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对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的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1988 SUA Convention and Protocol)。会议其他议项还包括难船沉骸清除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wreck removal)、关于海员死亡、人身伤害和放弃索求的执行指南(Implementation of guidelines on claims for death,personal injury and abandonment of seafarers)、船舶避难处所(Places of refug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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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法委(LEG)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召开了第89次会议,该次会议同意拟在2005年10月举行外交大会,通过《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对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的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1988 SUA Convention and protoco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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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法委(LEG)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召开了第89次会议,该次会议同意拟在2005年10月举行外交大会,通过《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对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的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1988SUA Convention and Protocol)。会议其他议项还包括难船沉骸清除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Wreck Removal)、关于海员死亡、 相似文献
9.
关于修正SUA条约的外交大会于2005年10月10日至14日在伦敦召开。大会通过了对(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的修正案及其相关议定书,为采取措施制止某些人实施非法行为危及航行安全(和位于大陆架的固定平台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的规定,GT≥500t或L≥20m的营运船舶,必须具备固定灭火系统(包括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水灭火系统).1995年11月23日通过的IMO A 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也把关于营运船舶固定灭火系统的操作性检查纳入到各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中.同时,还规定,包括固定灭火系统在内的船上应急设备,船方必须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