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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已为国际贸易及海商法界所普遍认同,却也是含义最为混乱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提单的定义是采用了《汉堡规则》中以归纳提单的三项基本功能而对提单做出的定义,并未出现“物权凭证”之概念。那么,物权凭证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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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和《海商法》进行考察来探析我国现有法律下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借鉴UNCITRAL《ETR示范法》对中国《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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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享有诉权是一个在海商法理论界很有争议的问题。在分析学者们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商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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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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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FOB价格条件下的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签发提单请求权,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漏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亟待填补。通过分析比较FOB价格条件下两种托运人要求提单签发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我国海商法体系和《鹿特丹规则》对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对比,认为交货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请求权相对于缔约托运人而言并不具有优先性,主张我国海商法应借鉴《鹿特丹规则》的提单签发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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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判断权利主张方是否有权提取货物,应当审查其是否合法持有提单以及是否依法具有收货人的法律地位。航运界凭单提(放)货的操作惯例应予以尊重,但《海商法》赋予提单同时具有的物权属性和在相关运输合同项下的债权属性,决定了持有提单并不必然有权提取货物,未持有提单也不必然导致无权提货。在国际贸易制裁的特殊背景下,前述审查尤为必要,否则极易在权利义务界定上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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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劲松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承运人也往往会在提单正面印上“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Congenbill上也标明“重量、尺码、品质、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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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在以提单为运输单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海商法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和海运发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更加多层次化和复杂化。合法持单人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对承运人及其代理无正本提单放货后索赔的选择权行使等问题,会因不同的责任主张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归属和免责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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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因稳性、进水角和储备浮力决定了它倾覆时间小于大船的瞬间性和事故频率高于大船的规律性。预防和控制小型船舶事故就应把重点放在预防和控制险情发生上,而不能放在险情发生后的应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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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出口拼箱运输市场上出现的"零运费"、"负运费"现象已经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最近陆续有一些文章对关于此现象的成因、危害、整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众说纷芸,而笔者的观点则是:说到底,这是一个关于市场竞争游戏规则的制定与遵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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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总是同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相伴而生。随着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蔓延,全球经济形势明显恶化,世界范围内又一次弥漫着浓重的保护主义气氛,主要体现以下十个方面,概括起来就是“五个保护”、“五个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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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为中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经营理念已经被企业、社会所广泛接受,文章就如何在经营过程中贯彻这个理念,谈了一些做法和看法,认为应该与顾客建立“诚信”为本的经营战略伙伴关系、提高顾客满意度、提供人性化的售后服务、以顾客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依据,持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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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到了4 800万TEU,集装箱运输量已占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2%以上。随着我国各大海港口岸的集装箱年吞吐量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使得各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集装箱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更加繁重,同时,对进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运作效能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