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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交通部部务会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这实际是对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务院406号令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在车辆维修部分的具体实施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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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4日,国家交通部以7号令的形式颁发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发《道路运输条例》以后的一部重要的实施性、操作性的规章之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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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以第482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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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给汽修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由"经营许可"到"经营备案",从良好到更好早在2005年,原交通部首次颁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伴随着机动车维修业的蓬勃发展,该规定自颁布以来经历了三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15年8月8日,第二次是2016年4月19日,第三次,也是最近一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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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为推动行业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创建汽车维修诚信行业,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主办,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和北京市交通学校承办,中大集团协办的“中大杯”《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知识竞赛总决赛,于9月1日在北京市交通学校落下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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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用,即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及与之相关经营活动的诚信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中基础和核心的部分。对经济主体的质量信用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是强化企业质量与信用意识,引导社会选择产品或服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面对社会关注度日益增加、质量信用有待提高的机动车维修行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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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建国60周年,《国防教育法》颁布8周年。郑州市机动车修配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落实《国防教育法》,加强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由郑州市机动车修配行业协会主办。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承办的“汽车维修行业国防教育日”活动,于2009年4月29日在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隆重举行,活动邀请了部分4S店维修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级等代表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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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汽车病历”——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合同”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两项制度也同步实施。这三项制度是江苏省交通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规范维修经营行为、营造透明的维修消费环境、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又一创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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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华市运管处为贯彻落实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从今年3月起对全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制度,该文件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人员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每次课时不少于20个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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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1日,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公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对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自2002年7月1日起,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与考试合格后,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持有从业资格证的,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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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始自2005年8月1日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本期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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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5年汽车行业实行的法规、政策并不少,如《汽车贸易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而对汽车维修行业带来重要影响的是《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修企业正处于由传统生产型经营模式向现代服务型维修业的转捩点,整体维修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规范化的服务模式等等,正将国内汽车维修业推入转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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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设了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等一系列保护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2007年10月,江苏省交通厅又配套推出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质量服务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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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护与修理》2019,(17)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最早始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新修订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提出: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那么,这里提出了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黑名单制度,但是具体办法还要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且明确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这只是抛出了一个命题,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黑名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本期就来关注一下黑名单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