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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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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一晃已整整10年。10年来,它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杈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实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总的来说,由于该法的制定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实施10年的实践表明,该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先进性,以及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的评价。  相似文献   

2.
倪学伟 《珠江水运》2006,(10):33-34
《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这即是《海商法》关于追偿  相似文献   

3.
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相似文献   

5.
波峰 《中国水运》2002,(2):23-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和<海商法>是调整我国水路货运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规章,将二者主要内容靠拢或嫁接,有利于加速我国水路运输规则与国际航运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和国际贸易运输的增长.  相似文献   

6.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7.
发生货损货差时,除运输合同承运人外,我国《海商法》下规定的实际承运人,根据相关规定也可能对货损货差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设置为保护货方的利益增添了砝码。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含义第42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该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却存在着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8.
《水运文献信息》2004,(7):26-26
享有《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解除权人仅为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包括件杂货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还包括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又包括租用整船的承租人和租用部分舱位的承租人。遗憾的是,《海商法》第89条对此并未区别对待。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可分原则,笔者认为,《海商法》第89条仅适用于整船运输解除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杨梦嘉 《船艇》2006,(4):68-71
我在对照《新编海商法学》及新版《海商法》教材的有关提单功能作用这一章节时,发现了一种情形:即后者将前者所归纳的提单的功能作用之四“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一论述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三个功能作用。在我看来,这一删改并非是再版的简单修订,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且在实践中,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时,  相似文献   

10.
《水运文献信息》2005,(10):26-26
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无限告知义务主义”;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一般来说,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适用前一种,反之适用后一种。我国采用的是“如实告知混合主义”的做法,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在普通保险领域,适用“询问回答主义”。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于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的范围采取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投保人已经知道的重要情况;第二是在通常业务中投保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  相似文献   

11.
今年7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实施10周年。《海商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于1993年5月7日实施。《海商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交通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航运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海商法》一经颁布即爱到国内外一致好评。其实施10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海商法》是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好法律。  相似文献   

12.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3.
《海商法》生效十年的联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上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至今已有10年。它的诞生与生效,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在海运领域里无法可依的状况,极大地促进了国家海上运输与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立与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相似文献   

14.
回顾中国《海商法》实施前时任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邬福肇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局顾问郭日齐等在交通部主办的领导干部《海商法》学习培训班上的讲话,他们都认为:第一,《海商法》的立法原际海事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又可对日后《海商法》实施后的预期国际反应心中有数。  相似文献   

15.
王蕾 《航海》2010,(1):30-3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黄毅 《世界海运》2013,36(1):52-54
<正>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7.
迟君德 《集装箱化》2003,(9):27-28,35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8.
郑曦 《世界海运》2009,32(9):60-61
中国每年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路运输的,这个比例在将来只会提高不会降低。有着十几亿人口的中国要进出的货物对中国与世界的经济,尤其是对世界航运业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为此,法律工作者应该做些什么,怎样及时、适时地建立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框架,建立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强大的商船队——船方正当且合理利益的《海商法》显得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19.
汪洋 《航海》2002,(1):38-39
[案情] 原告宁波粮油就其进口的2000吨鱼粉向被告中保财产投保。中保财产在该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由于中保财产要根据运输船舶的船龄来确定费率,故该投保单未约定保险费率。投保后,中保财产曾多次要求宁波粮油领取保险单,但其迟迟没有领取。承运货物的巴哈马籍“B”轮抵达上海港后,鱼粉发生自燃。货物出险后,宁波粮油要求中保财产予以理赔,遭中保财产拒绝。宁波粮油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保财产赔偿货物损失美金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20.
许俊强 《珠江水运》2001,(12):30-32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讯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日益广泛.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仍得适用有关提单的强制性法律.提单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始于提单签发,提单签发在提单法律制度内具有基础性意义,电子提单也是如此.在无明文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讨电子提单签发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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