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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海商法”以及相关的理论于实践,通过对劳氏案例进行的分析,辨析我国和英国对于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规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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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18,(12)
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强调,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对于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是否增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是否将受承运人委托、受货方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海商法》范畴、是否需要将航次租船合同调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规范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等问题开展了积极讨论,请在研提意见时予以重点关注。本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说明》全文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下载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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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以及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概括海上拖航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辨析的依据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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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268条是国际海事条约适用于我国相关案件的主要规定。近年来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3要件屡屡被突破则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因此正确解读《海商法》第268条是解决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性的关键。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对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性作出回应,建议将《海商法》第14章改为“法律适用”,以取代现在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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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是海上运输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关于迟延交付的界定,各国海商法的说法不一。我国《海商法》虽在第50条有所定义,但存在一定的缺憾。笔者通过一则相关案例,探讨了这种缺憾的存在性,并为我国海商法第50条的修改,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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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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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海事案例,就迟延交付赔偿涉及到的迟延交付的赔偿原则;如何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迟延交付的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粗浅的分析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有关问题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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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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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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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是海商法中基本的涉人概念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是联结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这两大领域的枢纽.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条文之间亦存在逻辑矛盾.运用比较分析和判例解读方法,对我国《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的内涵与外延作一相对清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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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纠纷日益增多,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纠纷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问题成为一时热议。从邮轮合同性质、法律适用、邮轮公司法律地位的递进关系着手分析邮轮公司责任限制问题,探讨其适用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对邮轮公司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做出判断,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责任限制规定的问题。经过以上分析,得出邮轮公司适用责任限制制度,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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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河运输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发展上海内河运输,实现长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就上海内河运输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目前上海内河运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相关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任务,提出推进内河运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建议:内河运输系统要“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速内河船舶标准化建设,扶持内河运输企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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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航海过失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严格责任制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制、过错责任制等作为补充,整体上体现出公平合理的归责原则。然而,《海商法》中的“航海过失免责”却似乎与其相悖。目前在法律界,如何修改《海商法》的话题被议论得沸沸扬扬,其中一个争论的热点就是“航海过失”留存的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了作者个人的观点,并针对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之现状,结合现阶段国情,分析了保留该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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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中规定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海商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过失的船舶”的责任最终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船舶经营人在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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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分析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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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是一船的最高指挥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长在船期间的五大职能,其中包含了船长的准司法职能,即拥有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但是对于船长该项权力的性质,不同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中对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对《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中船长准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以及船长权力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认为,船长的此项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在具有私法性质的《海商法》中进行规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相关法律制订和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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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在处理共同海损事件中一般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统一的标准,我国参照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和《海商法》。由于我国这两项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存在着理算效率低、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诸法的研究与比较,并综合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的观念,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海上保险合同、增加时效规定、完善《海商法》等有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