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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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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红军 《中国船检》2013,(10):35-37
沙钢船务之所以不在国内申请扣押“海娜”号邮轮,是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和22条规定的限制,当前阶段,其无法在国内成功申请扣押“海娜”号邮轮。海航集㈨旗下的“海娜”号邮轮原定于当地时间2013年9月13日16时由韩国济州岛开往仁川,住离港时,该轮被济州地方法院扣馏。  相似文献   

2.
扣押船舶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是国际上海事请求保全的通常做法。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属的散装货船"Baosteel Emotion"号,引起了媒体及民众的关注和热议。本文通过对整个事件进行剖析,试图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相似文献   

3.
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 船舶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扣押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1985年草案及1994草案还排除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扣船.1997草案又排除了执行其他可执行文件的扣船.  相似文献   

4.
姜泽慧 《水运管理》2022,(6):18-20+36
为重新审视船舶“活扣押”法律制度,通过梳理涉及船舶“活扣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指出两种情形下的船舶“活扣押”在适用条件、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5.
一、简介 1、在海商事业中,船舶往往是劳务(如海难救助)和商品供应人追讨债务的唯一保障,因为他们常必须通过扣船来追偿债务。 2、船舶所有人往往是外国公司,所以海事请求人需通过扣押船舶以保全其请求权。 3、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公约规定各国法院赋有管辖权依法准许海事请求人扣船,以保全其索偿请求权。船舶扣押权基本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有学者认为它是程序权兼实体权。 4、依法扣船会对船舶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他必须在短时间里向法院提供充足的担保金,以获得船舶的释放;如无法提供担保金,法院可依法变卖被扣船舶,尽管船舶所有人有理反驳申请人的索赔,并且尽管该案未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6.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海事司法实践中,扣押船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但是在两大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的性质不同,实现方式也不同。如果涉及到方便旗船扣押,情况会变得更复杂。因为方便旗船涉及到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等几个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困难。文中通过分析两大法系针对船舶扣押的不同态度,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押方便旗船申请的可行性及可能的途径,从而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高源 《中国水运》2007,7(6):244-245
可扣押船舶范围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时,各国因不同的利益需要和法律传统而导致多种不同规定。目前的两大扣船公约为各国制定或修正各自立法提供了参考。本文在详细阐述两大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后,依据扣船的目的、性质及船舶权利归属关系,总结出两个层面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依次递进,从学理上对扣船范围做出具体划分。同时比较我国现有的扣船范围规定来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南非关联船扣押制度有关国有资产权属的解释使得南非扣船制度成为国际扣船制度中最值得我国关注的典型范例。该制度在关联关系认定上采取的所有和控制标准推升了其对我国国有企业所属船舶不当扣押的风险。在最新的“山东海昌”轮案中,南非法院考虑了国有企业新治理模式下国有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变化,对国有企业所属船舶适用关联船制度进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解释。该案摒弃了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最终股权控制的单一标准适用,最终释放了我国国有企业所属的被扣船舶。本案表明国有企业现代化治理应遵循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理念和路径,也彰显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理念的发展创新对于企业参与国际经贸的强大推动力。  相似文献   

10.
梁谷晨 《中国水运》2006,6(8):251-252
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1.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珠江水运》2013,(19):24-26
日前,被扣压韩国济州岛多日后,海航旗下“海娜”号邮轮终于抵达天津港。一场持续了76小时的海事事件让“海事仲裁管理”进入普通民众的视野。原本是两家企业普通的债务纠纷,缘何闹得满世界风雨?明明是两家中国国内企业的纠纷,却为什么要跑到韩国解决呢?  相似文献   

13.
《世界海运》2015,(10):50-52
<正>[提要]扣押船舶在海事海商案件中非常普遍,然而在扣船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中上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如船舶登记机关记载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当事人申请扣押登记所有人船舶,如船舶为实际所有人占有并支配,应予扣押。限制船舶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应区分适用海诉法和民诉法。[案情]原告D公司与被告H公司之间形成船舶供油合  相似文献   

14.
1999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由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UNCTAD)和国际海事组织(IMO)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讨论和通过了新的国际扣押船舶公约,即《1999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1999)(以下简称《1999年扣押公约》)。该公约即将生效,将对国际航运界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对"渔业船舶"这一术语的界定存在冲突,不利于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给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造成了不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对"渔业船舶"的定义出发,通过法律解释、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来探析"渔业船舶"这一法律术语的界定,得出《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渔业船舶"定义的条文存在抵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所独有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其标的通常只限于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运费以及船舶的附属设施等。  相似文献   

17.
多年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64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使海事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为使该规定执行到位,有关机关应遵循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18.
周荣庆 《世界海运》2008,31(4):45-47
研究船舶拍卖的性质和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本质,围绕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谁是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此明确船舶拍卖方法。  相似文献   

19.
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出口船舶建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船舶买卖(或建造)双方的合同关系,船舶建造过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或买卖合同关系,船舶预付款的还款担保关系、造船方履约担保关系、税收关系等等。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也会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处理。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有着与中国法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下的国外买方将合同转让给国外第三方时,涉及到的有关中国企业的行为能力、合同签署权限、税收、外汇管制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国外买方需要获得中国法律的意见,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妥善约定,以实现出口船舶建造合同在转让后的按期顺利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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