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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有关内容已征得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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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9)
第三十六条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第三十七条 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 舱内翻装,按表7的规定计收工时费。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三十八条 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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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8)
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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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9):91-91
第三章 拖轮费 第十五条 使用港方拖轮时,根据“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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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0):91-91
第二十二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A、B、C、D)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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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8):91-9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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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船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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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提高了规则的法律效力原规则为交通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为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现将其提升为部令规章,为此,将原规则的名称由《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二、调整了规则的结构框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