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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第14次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AWG-KP)以及第12次公约长期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会议于2010年10月4日至10月9日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召开。此次会议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国代表大会(COP16),即墨西哥坎昆会议前的最后一次正式谈判会议,将形成向坎昆会议提交的协议文本,意义重大,这也是中国首次承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正式谈判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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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式签字仪式,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经开放式签字加入,满足公约规定的缔结国后,该公约将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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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给运输各方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困难的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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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立法体制的现状及缺陷 2.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的示范法及相关国际立法 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专门的国际公约,但FIATA制定的示范法对各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海牙--威斯比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均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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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鹿特丹时代——司玉琢解读《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远洋航务》2009,(5)
司玉琢教授是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海商法领域的研究工作.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重要海事诉讼、仲裁案件多起,经常以专家身份率团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与国际海事立法的研讨,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Transport Law)专家小组"成员之一,也是"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公约"中国代表团团长.此次本刊特别采访了司教授,请他对<鹿特丹规则>进行权威解读,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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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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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2-21日,IMO第92次海安会(MSC)在伦敦总部召开。会议通过了有关客船乘客演练的SOLAS公约修正案,讨论了因"科斯塔康科迪亚"号邮轮事故引出的建议措施,考虑了有关海盗和武装袭船事件以及IMO其他分委会提交的议项等。现将会议情况扼要介绍如下:一、通过有关乘客演练修正案海安委通过SOLAS公约第III/19章节的修正案,要求客船在开航之前或之后立即对新登乘客实行集合点名,以之取代目前规定所述"24小时之内"进行的要求。该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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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经过六年艰巨工作,于2008年7月3日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以后简称“新公约”)草案,并经2008年12月第63届联合国大会67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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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洋污染具体规定的简要分析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是其内容构成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公约》在正式条款之前就非常明确地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公约……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实际上这等于指明缔结公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公约》中还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港,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它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而《公约》第192条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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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5)
日前,记者就刚刚通过的《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采访了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扣船外交大会主席、著名海商法专家朱曾杰先生。 关于制定新公约的原因,朱曾杰告诉记者,自《1952年统一扣留船舶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生效以来,已经半个世纪,国际运输及相关法律已有很大变化。具体表现为:首先,很多主要海运和贸易国未加入1952年公约,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中国、印度、日本、俄罗斯及北欧、拉美一些国家;其次,1952年公约规定只能根据17项海事请求扣押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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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