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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际海运条例》和《海商法》的规定,分析了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无船承运人对不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无相应经营资格对其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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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结合《国际海运条例》和《海商法》的规定,分析无船承运人与货主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其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的困惑,并提出解决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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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并基于《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从协调二者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和效力,是否享有海商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免责和是否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等几个问题,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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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规定,分析在无船承运业务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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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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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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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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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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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船承运人的性质及其新的涵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无船承运人这个概念,在其第7条第2款中解释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运输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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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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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比我国《海商法》和三个提单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从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承运人免责、举证责任、赔偿限额、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概括其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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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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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3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规定的比较,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基础、义务等方面的变化,指出其为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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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制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弥补了《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定义不清的缺点,因而简化了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通过借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内容以及对两者关系的规定,制定出了关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识别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之概念、责任性质以及责任范围等方面内容的分析,来阐释实际承运人制度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的核心问题——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责任的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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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8,(8)
这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中心问题是海运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海上运输纠纷是最常见的海事纠纷之一。要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明确法律中规定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基本义务,其中,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现来看一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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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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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述,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