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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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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东想要在航次租船的航次中获得最大利润,就应千方百计地降低营运成本,而在日营运成本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船舶为完成运送货物而花费的全部时间(即航次时间)和营运成本成反比,航次时间越长,成本越高。航次利润则越低。而作为航次时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装卸时间,其损失将由船东承担。所以装卸作业的安排者与装卸时间损失的承担者的不一致,使得装卸时间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在租船合同中都列明一些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来明确允许租船人使用的装卸时间。  相似文献   

2.
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装卸时间内容的规定。装卸时间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等内容。装卸时间的统算有三种方法: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抵算和装卸时间均算。装卸时间的计算,与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是密切相关的。对于初次接触航次租船合同的人来说,对滞期费、速遣费和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的理解比较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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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莉丽 《世界海运》2006,29(5):51-53
滞期费问题是航次租船营运业务中比较重要的环节,相关原则与规定是调整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的精髓。不仅是航次租船合同会涉及滞期费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只要涉及租船业务,就要面对船舶滞期费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郭萍 《世界海运》1998,21(3):31-32
《1980年关于装卸时间的定义》及《1993年航次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分别对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解释。虽然从这些条款的字面上并无什么不同,但是不仅根据同一规则,这几个条款之间存在差异,即使根据不同年代的规则,同一条款之间也存在差异实践中存在较多误解和争议,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以提醒航运实务人员予以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6.
况哲 《中国水运》2007,7(4):237-239
装卸时间起算是航次租船合同订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何时起算装卸时间直接关系到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时间风险上的划分,从而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得失。由于缔约双方在装卸时间问题上无不尽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了英国普通法在装卸时间起算的默示地位常常会被承租双方订立的特殊条款所超越,然而,承租双方的法律水平往往并不对等,这可能会给弱势一方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因此,研究和掌握这些特殊条款的法律地位,对正确的指导实务不无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除合理的“装卸时间”外,船东要承担其余时间损失,因而在合同中一般订明船东和租船人的责任范围和合理的“装卸时间”,所以作为船东代表在洽淡合同时,尽量要考虑周到,用合理的条款约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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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怡 《水运管理》2006,28(2):26-28
从滞期费争议所涉及的滞期费的性质、装卸时间起算的认定等几个重要方面着手,援引英美法体系下关于滞期费的理论和立法精神,结合案例阐述航次租船业务中与滞期费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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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红 《珠江水运》2009,(12):78-81
从装卸时间的起算、计算、中断和止算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码头合同避免了泊位合同在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又避免了港口合同对承租人即为不利的局面,对于双方利益的平衡起了很好的作用;预先递交的通知书无效,没有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则从实际装货之时起算:同时应严格区分除外条款与一般免责条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方懿 《航海》2014,(4):14-15
[提要]国内的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拟定简单随意且相互矛盾。容易引起当事人在理解上的分歧。除了文字解释外,应更多适用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  相似文献   

12.
滞期费、速遣费是大部分外贸企业以及港口从业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但是上述费用还会涉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进而影响海关税的缴纳金额,是很多从业者都不了解或知之不详的进口大宗散货贸易中经常会存在滞期费和速遣费情况,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大宗散货实际卸货时间一般自船舶提交"装卸准备通知书"(NOR)后12个或24个小时起算,直至卸货后水尺测量完毕为止。运输合同对装卸时间进行规定,如果装卸时间终点晚于合同约定卸货时间则产生滞期费,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  相似文献   

13.
王金凤 《航海》2012,(5):22-24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相似文献   

14.
赵雅 《世界海运》1994,17(1):24-26
  相似文献   

15.
邓非非 《世界海运》2013,36(9):54-56
[案情]本案是对新加坡地区法院在Profindo Pte Ltd v.Abani Trading Pte Ltd[2012]SGDC 176一案判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2009年5月19日,上诉人Profindo Pte Ltd作为卖方与被上诉人Abani Trading Pte Ltd达成出售2 750 t水泥的协议。装货港在中国,卸货港在马达加斯加。根据协议第15款,双方同意,一旦载货船到达卸货港,被上诉人将在2.75天的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协议的第3、4款明确价格术语是CFR。上诉人租用船  相似文献   

16.
宋彬  陆祎 《水运管理》2010,32(2):25-26
通过分析金康’94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条款,指出该条款因与以往的金康合同相比变化较大,且过多保护船方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引起颇多争议,并从承租人角度出发,对金康’94合同装卸时间条款的修改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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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3日,洋浦海旺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传真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是承租人。  相似文献   

19.
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预备航次、装货作业、载货航次和卸货作业。其中第一阶段为航次租船合同所特有,也最具复杂性。在此阶段,承租双方往往对对方情况了解甚少,而双方的履约能力又易受其他一些不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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