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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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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整箱运输中,承运人收到的只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而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因此,承运人为避免收货人的追偿,往往在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不知条款”的出现,改变了承、托双方在货损货差索赔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因此,深入地研究这一条款,对于承、托双方以及收货人都有重大的意义。1“不知条款”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所谓“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加注于提单正面或列明于提单背面,表明承运人接收的是集装箱货物,并且对箱内货物的状况、数量一概不知,承运人只要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情况下交货,则对于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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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金 《中国水运》2007,7(2):263-264
在世界上百余种海运提单(简称提单)中,半数以上的提单中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本文对海运提单中不知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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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圣力 《中国水运》2013,(12):91-92
针对在集装箱运输实践中被越发频繁应用的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缺乏最基本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有关该条款的各项基本问题予以明确的、周全的确认,以期为相关国内立法的完善提供支持,并有效遏制上述条款在实践中的滥用。  相似文献   

6.
从国际立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法院因扣押船舶而取得实体管辖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为避免择地诉讼,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愈发严格。我国扣船管辖权行使中,存在实体管辖权理论基础薄弱、转化限制条件缺失等问题。以《海诉法》修改为契机,应借鉴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完善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并引入实际联系原则对扣船法院实体管辖权的取得设定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7.
刘冰 《集装箱化》2005,(12):29-29,31
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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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8):35-41
本文涉及的案例是英国上诉法院就期租合同下船舶停租纠纷的判决。该案先是经过伦敦仲裁,仲裁裁决支持租家,但船东不服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改判仲裁裁决,支持船东的上诉请求。后租家不服高等法院的改判判决,针对高等法院判决向英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最终驳回高等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本案纠纷主要涉及船舶漂流期间租家是否可以停租的问题,并进而涉及对NYPE 1946期租合同第15务款措辞的法律解释将以该案例为基础,就英国法下停租条款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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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水运管理》2010,32(9):43-44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修正案 1.12005年5月修正案 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Ⅱ-1章旨在使有关客船和货船的分舱稳性和破舱稳性的规定协调一致。经修正的A,B和B-1部分在2009年1月1日生效后适用于新建造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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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证据的定义和优点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海事调查中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解读、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图像和数据、闭路电视监挖系统(CCTV)监控录像、全球卫星定位导航仪(GPS)存储的轨迹以及电子海图显示及信息系统(ECDIS)记录的航行数据在内的高科技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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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搁浅条款在90年代末低迷的航运市场中得以迅速推广和使用。本文阐述了对该条款的理解并以装货经历说明散货在该条款下为确保安全可做的一些努力。  相似文献   

12.
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预备航次、装货作业、载货航次和卸货作业。其中第一阶段为航次租船合同所特有,也最具复杂性。在此阶段,承租双方往往对对方情况了解甚少,而双方的履约能力又易受其他一些不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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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OB贸易条款简介 FOB价格术语是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FOB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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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友  李大权 《中国水运》2007,5(11):199-200
本文主要从《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条款论述了船舶抵押权设定的合法性,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属性及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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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 《集装箱化》1999,(4):17-18
CY-CY是国际集装箱整箱货运输条款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集装箱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59条对CY-CY运输条款规定“托运人负责装箱并运至在装箱港集装箱码头堆场交货,海上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码头堆场和卸货港集装箱码头堆场整箱提货并拆箱。拆箱后应将空箱子规定时间内交至海上承运人指定的场所”。从《细则》对CY-CY运输条款的规定。可看出该运输条款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接责任与费用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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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内A公司以CIF价格出售一批音响器给香港B公司,国内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C航运公司向国内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货物运抵香港后,B公司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国内A公司因没有收到货款而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香港B公司,得知货物凭保函提走后,遂在我国海事法院对C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问题:提单项下的货物凭保函提走,承运人是否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19.
林美坤 《集装箱化》2004,(3):25-26,41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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