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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广大读者能及时了解我国汽车新产品上市情况,本刊编辑部今后将及时刊登国家发改委的新产品公告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七十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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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广大读者能及时了解我国汽车新产品上市情况。本刊编辑部今后将及时刊登国家发改委的新产品公告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六十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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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车辆(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监控,提高企业生产一致性的保证能力,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车辆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前不久颁发了《关于受理车辆新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国家经贸委正在对现行目录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同时为了不影响车辆生产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决定对原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的新产品实行过渡性办法。其检测、申报、核准和公布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管理方式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车辆产品进行管理。《公告》作为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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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30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办法)意味着国家对摩托车的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对摩托车管理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准入办法》对摩托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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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六十一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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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 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1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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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八十六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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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人的企业(第八十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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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新增国产新车注册登记免上检测线的企业及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一百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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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国家经贸委先后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这不但细化了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增强了该办法的可操作性,从而进一步表明政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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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 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一百零三批)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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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 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3批)予以发布。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3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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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八十八批)予以发布。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八十八批)2005年1月1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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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加固维修工程相对于公路新建工程具有规模小、周期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多、约束条件多等特点,现行验收办法对于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的验收存在适用性问题。调研分析表明,公路桥梁加固维修工程验收工作应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对于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下的桥梁加固维修工程可合并验收,桥梁加固维修工程应在通车试运营6个月且不宜超过一年的时间段内进行验收,在验收质量评定中取消质量评分,取消优良等级,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仅需对工程项目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等级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