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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徐国凤 《航海》2011,(6):34-35
〖案情〗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柯公司)被告:上海夏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古公司)2008年3月,原告与申柯公司签订海运业务代理协议,约定申柯公司委托原告办理海运进出口代理业务。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后,申柯公司共欠原告代垫的运费人民币274433元。  相似文献   

2.
汪洋 《中国船检》2008,(2):84-85
原告G公司诉称,被告W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原告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W公司就涉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7750美元和AMS费25美元,但其至今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  相似文献   

3.
汪洋 《航海》2006,(5):36-37
〖案情〗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中亿纺源垫付费用美金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中亿纺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  相似文献   

4.
《世界海运》2017,(7):54-56
被告以委托事项不包含租船订舱为由拒付海运费,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办理涉案货运代理业务垫付费用及收取代理费的数额。法院认为:被告的员工委托原告租船订舱系职务行为,并结合被告自认的事实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了代理费及垫付费用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5.
雷海  梁莹茜  方然 《航海》2014,(2):22-25
原告称,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由被告将原告派往巴拿马籍轮上任船长,该轮航行东南亚、南亚航线。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38000元,五个月欠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76516元。原告根据协议于5月18日由海南洋浦港登“CHANG LIN”轮工作,直至10月7日在山东日照港下船,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工资,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6.
季刚 《中国船检》2007,(2):74-75
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案情回放】原告在被告所属的“苏如渔03414”号船上工作,月收入人民币1000元。2003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船上挂缆时,被缆绳绞住腿部,致原告右踝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从5月18日至6月28日,住院42天,花费人民币40349.17元,另有救护费用人民币401元,检查费人民币30元。  相似文献   

7.
汪洋 《航海》2002,(3):30-32
一、当事人名称 原告汕头市和平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HACHIMAN SHIPPING S.A.。 被告DORVAL KAIUN K.K.。 二、当事人诉辨 原告汕头市和平海运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7月3日,原告所属“和平”轮在长江口水域正常出口航行时,相向行驶的被告所属“金亚马”轮突然违章穿越航道,在“和平”轮的正常水道上碰撞了“和平”轮的首部,造成船艏左舷严重受损,原告营运被迫中止,损失达9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本起事故是由于“金亚马”轮违章航行穿越航道避让措施严重不当所致,被告对此应负90%的责任。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万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8.
汪洋 《中国船检》2006,(12):73-75
【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案情回放】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思公司)诉称,2002年10月16日、21日,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两次委托爱尔思公司出运货物,爱尔思公司按约履行了货运手续并代垫了相关运杂费,但印染公司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据此,请求判令印染公司支付运费6400美元,运杂费人民币7120元。印染公司辩称,爱尔思公司并没有按印染公司的委托履行义务,无权主张代理费用。爱尔思公司擅自变更船期和垫付运费,超越了印染公司的委托范围,印染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垫付…  相似文献   

9.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汪洋 《航海》2001,(6):36-37
[案情] 原告义乌乳胶厂将100余吨乳胶交给Y公司承运,并向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运输途中,Y公司船员将原告的部分货物予以盗卖。货物出险后,原告多次向承运人Y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险索赔,但一直未得理赔。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货物遭受了保险单约定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45万余元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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