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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车辆、转借、租赁、承包、擅自私用、分期付款买卖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较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历来争议较大,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难点,本文比较研究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从法律上解决当前和今后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赔偿主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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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根据事故损害程度一般分为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以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的评损机构对财产进行的损失评估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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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东省沂南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雇用的公路管理员高开松在省道227线苏村路段修补路面时,被东营市利津县北岭镇孟南村村民肖占方驾驶的鲁ED4376号“东岳”牌农用车撞伤,被送往沂南县中医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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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久前,我驾车时与许某的车相撞,由于没有人员伤亡,仅有一些财产损失,并于当时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损害赔偿协议,所以就没有报警让交警出面处理。现在许某不履行对我的赔偿义务,并说这起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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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内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现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港监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由港监机关签发“内河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调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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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扩大解释,作为衡量"运行人"的标准,有助于解决机动车雇佣驾驶,出借、出租,擅自驾驶,盗窃驾驶,送修、委托保管或者出质,分期付款买卖,挂靠,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好意同乘,车辆故障等复杂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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