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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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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岁月,原告某外贸公司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托运2×40冷箱,内装保鲜荷兰豆,强度要求 1℃,装货港厦门,卸货港日本横滨。1996年3月7日,上述二货柜装上某运输公司所属的“XX”轮,某运输公司相应地签发了提单,提单签发后,某外贸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某运输公司装货港代理并致电目的港代理:已收回三份正本提单及运费,请按托运人的要求将货放给日本收货人。1996年3月24日“XX”轮到达横滨,27日收货人提取货物,28日收货人发现货损并申请检验货物,根据日方检验报告,认定货损主要为运输时间过长引起。  相似文献   

2.
杨慧 《中国船检》2006,(4):69-69
[原告]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被告]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 [案情回放] 2002年4月25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二氧化硫脲。6月6日,被告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提单。提单记载:720桶二氧化硫脲,装于两个20尺集装箱内;承运船舶为“MOL PROMISE”轮;收货地深圳,装货港香港,卸货港鹿特丹。  相似文献   

3.
案 例 原告国内某公司诉被告比利时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法律和管辖”记载:“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告选择,或是由承运人注册营业机构所在国法院、或者由依据南非共和国法律  相似文献   

4.
杨俊杰  郭彦滨 《航海》2003,(4):25-27
[案情] 原告: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9日,山东省东方贸易公司与远东船代签订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办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输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系被告达飞公司承担实际运输。 7月3日,达飞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贸易公司;收货人为KOVI-FARM CORP;装货港为青岛;卸货港为STPETER SBURG;承运船舶CMA CGM MON-ET轮;航次E02W。  相似文献   

5.
汪洋 《中国船检》2008,(2):84-85
原告G公司诉称,被告W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原告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W公司就涉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7750美元和AMS费25美元,但其至今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  相似文献   

6.
无单放货谁举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被告]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商船”)〖案情回放〗2002年11月7日,原告委托锦程公司报关和订舱出运一批服装。出口货物明细表要求由锦程公司代理出口,由SAFE-DECK LINES LTD(以下简称“S公司”)出提单,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汉城银行指示,通知人为SANG ZOTRADING CO.。  相似文献   

7.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德国买方BLOCK AUSSENHANDEL公司签定出口铁钉合同,FOB价格,货物价值13 440美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青岛港接收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3月9日将货物装船,3月10日被告签发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FCR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BLOCK AUSSENHANDE  相似文献   

8.
收货人通常理解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该收货人是提单中记载的某一公司或某一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情况下,联运提单中的收货人又是谁呢?  相似文献   

9.
中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才会签印放行进口货物,故报关是提取进口货物的必要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提单扫描件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未获得正本提单,故无权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撤销报关,会导致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无法报关继而无法提取货物,不能实现提单项下的权利.此种情况...  相似文献   

10.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1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具有依据提单所记载的内容的交付货物的请求权。英国是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之一,也是海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发达的国家,其海事判例法对各国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1959年5月,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在Sze Hai Tong Bank, Ltd. V.Rambler Cycle Company, Ltd.一案中所作的判决,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Rambler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自行车的公司,1954年有客户向其购买自行车零件。Rambler公司将货物装运于由Glen轮船公司所属的Glengarry轮上,付清运费后,Glen轮船公司向其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Rambler公司,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通知方为Southern贸易公司。  相似文献   

12.
【案情】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被告二:上海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货运公司出口运输一批自行车停放用车架、周转箱至日本大阪,收货人为F公司。随后,被告货运公司委托另一被告轮船公司实际承运该批货物。但至200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3.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4.
本案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案情简述如下: 1995年12月,原告和美国WHEEL PLUS INL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19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 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按照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  相似文献   

15.
1案情简介2003年5月30日澳大利亚Victorian上诉法院对MalaysianInternationalShippingCorp.BerhadvVISAAustraliaPtyLimited(以下简称MISCv.VISA案)上诉案的判决引起了世界各大班轮公司的极大关注。本案中,原告索赔人MalaysianInternationalShippingCorp.Berhad(以下简称MISC)依据它的标准格式提单对被告收货人VISAAustraliaPtyLimit-  相似文献   

16.
[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连利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  相似文献   

17.
郝通 《中国水运》2000,(9):21-22
当提单项中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依提单合同索赔时,承运人常以自己只是代理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抗辩.可见识别承运人对收货或提单持有人至关重要.提单合同承运人的识别在国际上和我国国内仍是一个争议课题,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分委员会近年在国际海商法领域进行讨论的19个争议课题之一.笔者拟结合国内外判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汪洋 《中国船检》2009,(7):108-110
案情回放 原告:L控股集团 被告:G货运代理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3月委托被告代理出运一批货物至意大利,约定航期为3月24日.但因被告拼箱等原因致使海关查验扣押货物,导致货物迟至4月21日才出运.  相似文献   

19.
汪洋 《中国船检》2009,(8):96-97,125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LYW签订了"大连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等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将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共18大件及辅助设施从上海运至大连,运费为人民币95万元;被告LYW应于装运开始时支付运费总额的30%,并应于运输结束且原告开具全额专用发票后支付剩余运费.  相似文献   

20.
杨慧 《中国船检》2006,(6):83-83
〔原告〕华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被告〕达西尔公司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案情回放】2003年12月,深圳华力公司就其从美国进口的一批PCA牛卡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12月10日,该批货物共16个集装箱装上了挪威托尔·达西尔集装箱公司所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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