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承运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运费、滞期费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得以留置并拍卖、折价或变卖该货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王安安 《水运管理》2014,36(9):33-36
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4.
李立菲  杜萱 《世界海运》2004,27(2):38-39
“承运人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本文通过对国内立法趋势的研究以及国外相关法律的比较,得出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的结论,并详尽阐述了相关理由。  相似文献   

5.
黄丽红 《中国水运》2009,(10):113-114
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取得条件、担保债权的项目以及留置权的行使等几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对于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6.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7.
刘彩英  崔常秀 《中国水运》2006,6(6):240-242
无船承运业务下存在着两种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于这两种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认为这两种承运人都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  相似文献   

8.
在全球化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一旦货物链中的某个环节发生故障将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多个国家地区以至全球经济的重创。海运由于其特殊性在当今货物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海运系统又是货物链中的脆弱环节,如何保证海运环节的通畅是保证整个货物链不断的关键。本着上述观点,探讨了Inmarsat新近推出的FteetF-77在保障海运通畅、保证全球货物链不断方面的重要应用,希望新技术业务的推出能对全球经济发展起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笔者结合从事多年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经验,分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危险货物运输免除和主管机关批准运输要求,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作为海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持续强化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大对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文中通过分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行政违法行为主体,货物性质判定、违法行为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出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提出处理此类违法案件的调查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