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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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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志军 《集装箱化》2012,23(7):28-33
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2.
李凌 《水运管理》2010,32(5):30-33
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3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规定的比较,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基础、义务等方面的变化,指出其为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3.
《中国远洋航务》2009,(5):41-42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国际上存在着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再加上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十分复杂。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驱动下,“门到门”运输迅速普及,电子商务逐步兴起,传统运输方式急剧改变,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对现有规范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做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4.
中国出口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的利益,能否制定一部《中国提单法》来解决?本文抛砖引玉,进一步大量研究不可或缺。《鹿特丹规则》的若干规定使得一些中国出口商不安,特别是签订中国离岸货物价格的出口商。他们通常不负责租船订舱,而是由他们的买方租船订舱,即是由他们的买方派船来装货港接货。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当他们向买方派来的船交付货物后,他们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一直是困扰货方和承运人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现代航海技术的发展及港口管理水平的提高,船舶的航次时间已经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出来,海上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不再是不能索赔,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都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为此,笔者就海上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若干法律责任问题,谈一点认识.  相似文献   

6.
《水运管理》2009,31(12):42-42
备受瞩目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签约仪式于2009年的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相对于现存的3大国际海上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而言,  相似文献   

7.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越来越深入。电子提单顺应潮流应运而生。电子提单胜于纸面提单,但仍有隐患。关于这些隐患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亟需解决,否则将阻碍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应用,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剖析了电子提单应用中承运人的责任,并对我国有  相似文献   

8.
在无船承运人从事的业务中,涉及两个不同的运输合同关系,即无船承运人与作为真正货主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所以,考察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显得特别重要,然而要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识别无船承运人,本文即基于此进行写作。  相似文献   

9.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10,32(8):24-28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10.
<正>《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by Sea),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Rules),(下称《规则》)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  相似文献   

11.
宣行 《中国海事》2006,(8):28-30
被告WESTCOTT&LAURANCE LINE公司所有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成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12.
ISM规则已于2002年7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实施,该规则的意义不仅是管理层面的同时也是法律层面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该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承担的影响进行了较深入的评析  相似文献   

13.
傅志军 《集装箱化》2013,24(12):22-24
喜马拉雅条款旨在使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和独立缔约人等享受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从而保护为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而服务的运输合同第三方的利益。该条款起源于AdlervDickson一案,最初由承运人单方面印制在提单上。  相似文献   

14.
王蕾 《航海》2010,(1):30-3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5.
吴荣毅 《航海技术》2007,(B03):42-43
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问题公约》,即是《海牙规则》。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进行装载、堆放、处理、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所承运的货物。这亦是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上述七个环节的“谨慎而适当”地工作,很多书籍中已有论述。在此,就承运人如何按照提单交货方面提出一点浅见,还望各位指教。  相似文献   

16.
王建伟 《集装箱化》2010,21(11):30-34
《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现有海商海事制度产生诸多冲击,为降低船方风险和保障货方利益,从船货两方角度出发,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取消后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为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17.
余逸平 《水运管理》2011,33(5):13-14
为应对客户在使用保函过程中向承运人提出的某些非正常操作要求等问题,从保护承运人利益出发,通过分析各种保函的使用情况及其种类,厘清各个时期在不同法律体制下对保函法律效力的判定,并提出结论:在现时情况下,作为善意保函的法律效力可以得到认可,而随着《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未来的情况还要根据实际发展作进一步研究判断。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09,32(3):5-5
2008年岁末,《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诞生吸引了全球海事界的目光。新公约是由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运输法工作组制定的,2008年12月12日获得联大第35次会议审议和通过。由于今年9月将在荷兰鹿特丹正式签署发布,所以新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新公约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提高了海事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制度,该规则是2009年正式确立和实施的。之所以会确立该规则主要是希望缔约国之间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更加广泛的经济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缔约国队伍中,但是《鹿特丹规则》却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我国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际立法"的方式将控制权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基于此种情况,文中主要针对《鹿特丹规则》背景下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20.
黄毅 《世界海运》2013,36(1):52-54
<正>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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