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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碰撞作为一种广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事故已在海事的行政调查和司法实践中被加以认可和运用,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海商法也在碰撞的定义中对间接碰撞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的海事调查实践中发现,对于间接碰撞的理解和运用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而且有些肇事船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逃避理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目的更是对间接碰撞予以蓄意混淆和滥用。因此,有必要对间接碰撞的构成要素与确认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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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简称《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须按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处以扣留或吊销船员/引航员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然而,海事主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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