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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四项原则的积极性 第一项原则是:公路是社会公益设施,而不是经营手段。公路的建设和保养的费用,应该“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所有车辆都不能特殊。 我国现行公路法的缺点是没有把公路作为社会公益设施,而把许多公路作为经营手段。这就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卖路卖桥愈演愈烈。车辆通过卖出的路和桥时均要缴费,同时还有许多没有卖出的路和桥由交通部门收取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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