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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沿用了货物运输合同标准,兼采运输业形态标准,并引入了合同主体的参考标准,综合确定其适用范围;其适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包含海上运输区间的国际性和海运前、后区间的国际性,具备"双国际标准";《鹿特丹规则》处理和协调本公约与相应运输区间的法律适用的新制度设计,采取"最小网状责任制",排除了国内法适用,其一旦生效,将对我国运输法律体系和国际航运业、物流业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2.
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包容航运业在内的系统发展战略,规划涉及的各项发展战略目标将推动我国航运业的发展,惠及集装箱运输、干散货及原油运输、港口码头等诸多航运产业领域,为我国航运业创造更多发展机遇,也提出了许多新挑战。  相似文献   
13.
海上货物运输的权利转让制度关系到运输方和货方等各方的基本利益,权利主体、内涵、转让程序和效力等构成其主要内容。《鹿特丹规则》采取权利义务转让同步为一般,"异步转让"为补充的原则,继承和发展了以往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探索、完善海上货物运输的权利转让制度,对未来国际航运业、金融业等经营活动产生多重影响。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首次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确定了非合同主体的责任基础,扩大了非合同责任主体范围,部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利于货方索赔和权利救济;"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同等承担义务和赔偿责任,全面加重了义务、风险。该制度预期对中国航运、物流业产生全面影响,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5.
班轮船期表载明的船舶到达卸货港的时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条件,对承托双方具有约束力。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与交付货物的时间有密切关系,对确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具有参考价值。迟延到达与迟延交货损害索赔的法律主体、诉因等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国际航运联营体经营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航运联营体经营模式是以联营合同为商业法律基础,以松散或紧密型运营管理组织为组织架构的新型航运运营和管理组织形式,联营合同拟定众多条款,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维系联营体运营。航运联营体与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及班轮公司并购存在共性,更有显著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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