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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货托运人要求安全运输的权利危货海运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所运危货从此地到彼地的安全位移,若危货中途受损甚至灭失,则合同的主要目的就会落空。危货托运人最大的愿望,就是所托运的危货能够平安准时抵达目的地,不出现货损货差现象,不发生与第三人或承运人的纠纷。法律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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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点提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依据当事人明确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提单受让人的提单权利以提单记载为据,不能以起运港水尺计量的数据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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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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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强制令是行为保全令和行为执行令的共生体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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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基本标尺,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为基本规范。相关货运合同的签订,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方式,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所签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水运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关承运人追究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