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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体现在:一旦救助成功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则被救财产的所有人就应依约支付救助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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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定期租船合同中,毫无例外地都有关于交、还船的条款,这一条款涉及到定期租船的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海运实践中,有许多争议就是由此而产生,为此,必须认真对待这一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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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7)
从事航运的人们都知道,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都包含一个承租人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但在实践中,人们又往往忽略这一条款,以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文针对这一条款作一简要的叙述,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责任终止条款的含义所谓责任终止条款,是指存航次租船合同中作出的表明承租人在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所发生的滞期费以后,责任即告终止的约定。责任终止条款足文通和通讯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在当时,出于承租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收货人(通常是买方)联系起来不方便,对卸货港的情况不知情,就不愿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收租船合同的约束,因而便要求在租船台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CIF或CF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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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2)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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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航运界,提起共同海损问题,人们都不陌生.但是,对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共同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事故,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损失,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分摊,也有的说是指整个共同海损制度.可以说,上述说法都正确,但又不尽全面.其实,共同海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例如,人们有时说,某某船发生了共同海损(这里所说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事故本身而言,其中既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牺牲的物质,也包括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而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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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中国的海商立法始于1951年,完成于1992年,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其间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心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诞生,我们不仅要感谢当年为组织、制定《海商法》呕心沥血的各级领导和法律专家们,更要铭记法律界和实务界那些已故的前辈为立法作出的重大贡献。值此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回顾我们走过的道路,总结立法的经验,分析新时代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应对挑战的新举措,对于我们完善海事法制建设,实现从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的宏伟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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