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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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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结论不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得这一行政救济制度丧失了对于海事调查结论缺陷的纠正功能。在此背景下,需要结合海事调查实践,运用行政救济制度理论,并参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现行海事调查结论缺陷防范与纠正机制、创设新的机制并保证其运行,以保障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海事调查的功效。海事调查结论缺陷防范机制包括专家论证、科学运用证据和准听证,海事调查结论缺陷纠正机制包括行政复核、信访处理和重新调查。这种机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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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过失和举证的理论,提出了船舶碰撞法律中确定过失的三种原则,即实际过失原则(或通常过失原则)、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文章对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理论依据合理性、同举证责任的内在联系以及适用的客观情况作了详细的论述,同时分析了法律推定过失的不合理性及其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