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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大多都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不动产交易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都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该制度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及具体适用进行初步的剖析,以期对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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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晓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2008,22(4):56-60
介绍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民事赔偿责任性质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优劣,以及该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界观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以及承担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具体法律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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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振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8,(2):41-42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抵押权因其特性有“担保之王”之称,但是在各种利益平衡协调的基础上,有关法律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另有规定”,排除了其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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