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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5):50-51
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2.
读者来信     
《驾驶园》2008,(11):108-108
免费停车车被盗酒店是否应赔偿编辑同志:为庆祝自己买了新车,就开着新车邀请几位朋友到一家酒店聚餐。我按照酒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将轿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等我们吃完饭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一起报了警,但一直没有破案。由于我的车  相似文献   
23.
我国沿海和国内水路运输适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与《海商法》规则存在一定的割裂,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出发,通过对比两者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结合沿海及国内水路运输的司法实践,对沿海和国内水路运输保险在此方面规定的完善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24.
《世界海运》2015,(6):42-46
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人们对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都存在诸多误读,需要予以澄清与匡正。主要误读包括普通法不存在诚信概念、诚信无大小之分以及唯有被保险人才负有最大诚信义务。最大诚信原则须与时俱进,但不能废弃。英国最新立法在重塑最大诚信的同时,保留了其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诚信缺失问题在现阶段的中国尤为突出,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否定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观点在当下中国的大背景之下尤为不妥。  相似文献   
25.
《世界海运》2016,(10):41-44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从诞生时至今日已经走过了100多个年月,其主动告知义务模式的设定和据此产生的单一的救济方式长期运用于海上保险市场,历经世纪之长日渐显现出弊端,甚至被称为"不合时宜"。是以,《2015年英国保险法》应运而生,重塑了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比较新旧告知义务的不同,并分析其对我国《海商法》中告知义务的完善的启示。  相似文献   
26.
现代保险起源于14世纪欧洲的海洋船舶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几百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海上保险逐渐走向陆地,走向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人类本身的生命保险。  相似文献   
27.
刘溜 《汽车与配件》2003,(40):11-11
编辑,你好: 请问投保汽车保险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吗? 刘溜 刘溜:你好! 第一、不要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如某人为自己的车先后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了保,希望能得到保险公司双份赔偿。但是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  相似文献   
28.
29.
30.
信息十九则     
《中国水运》2004,(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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