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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02.
我国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购买海运货物保险时,有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C1C)与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OCC)两种条款可供选择。实践中,人们经常将两者的主要险别一一对应,不加区分,而纠纷也经常由此而发。本文存概述两者的基础上二,先对它们进行了总体上的比较,然后分别指出了CIC平安险与ICC(C)险、CIC水渍险与ICC(B)险及CIC一切险与ICC(A)险存承保范嗣与除外责任等方面的异同点,以便于人们在投保时正确选择,防止错保或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30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中经常存在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其中以英美法居多。但英美法系下不同国家对于海事货损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英国法、美国法、澳大利亚法关于海事索赔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建议不同主体在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根据其合同地位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法律以保障其权益。 相似文献
304.
305.
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首次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其对一些具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定期租船合同中格式条款进行认定,并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及定期租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无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306.
肖斐读者:尽管客运公司已经与你约定在先,但其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属免责条款式的约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设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来加以免除。 相似文献
307.
《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现有海商海事制度产生诸多冲击,为降低船方风险和保障货方利益,从船货两方角度出发,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取消后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为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308.
309.
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相似文献
310.
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