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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约培训后我国船员培训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履约培训后我国船员状况和国际船员市场对劳务外派海员的要求,探讨了我国船员培训机构在完成履约培训后开展船员培训的定位及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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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STCW马尼拉修正案和国家海事局在2012年3月所制定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对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简称:ECDIS)的培训评估相关要求,对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理论纲要和实操纲要进行分析;针对在职船员海上工作的需要,结合国际海事组织(IMO)ECDIS示范课程Model Course 1.27,提出ECDIS培训过程中相关要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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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港站经营人"范围的沿革变化、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歧和争议作分析论述,在借鉴《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港站作业发展趋势的统一立法的建议,旨在通过一部统一的立法全面调整港站经营人经营活动,借以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统一司法实践,促进中国港站作业以及航运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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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液货船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调整,已经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了更好地履行该修正案,根据部海事局制定的履约相关配套文件,分析STCW公约修正案体系下液货船船员培训与发证的新变化以及中国液货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方面履约的最新动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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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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