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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利益关系的平衡,推动海上救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通过研究特别补偿制度以及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产生背景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特别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如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以及“公平费率”问题、SCOPIC条款中救助人得到特别补偿的诉前担保十分困难,以及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认为海难救助法律中特别补偿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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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航运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这种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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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技术不断开发,新船装备日新月异。新船建造交付投入营运后,维持船舶的入级资格并使其保持良好的营运状态是船舶管理人经常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营运船舶安排检验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旨在分享安排船舶检验中的经验和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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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6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但对什么情况下的海事请求保全需要责令提供反担保,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没有进一步明确,以致于同样的海事请求,有的海事法院责令提供反担保,有的则不要求提供,甚至同一海事法院内部不同业务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做法也不尽一致,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因此,很有必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予以规范和明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存在保全错误并且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需责令请求人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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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浅说上海是长江河口的冲积平原.全境地势低平,平均高度在海拔4米左右,东高西低:东部、北部、南部略为高起,海拔5米左右;中部浦江两岸次之,4米左右;西部淀山湖附近最为低下,2.5米左右.它的微地形像半个向西倾斜的碟子.在距今6亿年到2.25亿年的古生代,上海曾是经历多次海陆变迁的古老陆地.约在7 000万年前的中生代后期,上海地区多次发生岩浆喷出和侵入,经长期风化侵蚀,形成了现松江西北部的东、西佘山,凤凰山、辰山、天马山等山丘.距今7 000万年到200万年是地质史上的新生代第三纪.纪初,上海上升为陆地;纪末,地壳则不断下沉(太湖是当时沉降中心).距今2万多年到1.5万年,为地质史上第四纪冰期的最后一期(大理冰期),地球气候远比现在寒冷,亚欧大陆和北美洲的北部被冰层覆盖,海面约在现今海面下100 ~ 120米处.上海地区和黄海、东海西部都是陆地.距今1.5万年,气温开始变暖,冰川渐消.1万年前,海面上升到目前海面之下的37米处.五六千年前,升至目前海面下5~6米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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