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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租车,定期一年,且约定一年内不得终止合同.但这位租车人只租了一个多月,就欲退租.出租人为此向法院起诉,以追究租车人的违约责任.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终止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间的租赁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给付所欠的租金875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