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05篇
  免费   6篇
公路运输   80篇
综合类   61篇
水路运输   126篇
铁路运输   33篇
综合运输   11篇
  2024年   2篇
  2023年   6篇
  2022年   6篇
  2021年   6篇
  2020年   6篇
  2019年   2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2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8篇
  2014年   8篇
  2013年   16篇
  2012年   19篇
  2011年   15篇
  2010年   15篇
  2009年   16篇
  2008年   27篇
  2007年   25篇
  2006年   27篇
  2005年   29篇
  2004年   17篇
  2003年   10篇
  2002年   10篇
  2001年   14篇
  2000年   6篇
  1999年   5篇
  1998年   4篇
  1997年   2篇
  1996年   1篇
  1995年   1篇
  198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60 毫秒
271.
现浇混凝土单向空心大板,早在20世纪40~50年代已在钢筋混凝土空心桥面板中应用。20世纪末在大柱网多层与高层建筑的楼盖建筑中,出现了类似桥梁建筑的现浇混凝土单向空心大板结构,它是我国建筑结构领域的一项创新,是一种性能价格比较为优越的结构体系,具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主要对该种结构的适用分析方法进行论述,以及对该种结构的施工运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72.
2005年6月,重庆轻轨2号线一期工程通车试运营,自此重庆进入了轨道交通时代。在那青山绿水问,一条丝带如高架飞虹,似钻地潜龙般的蜿蜒在山城重庆的空中,它给习惯乘坐“拓儿车”、“羊儿车”出行的山城市民一个新的选择。  相似文献   
273.
文章主要研究RECAP与PRO-FORMA C/P约定相冲突的情况下,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并对如何合理订立租约、避免相应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74.
标准书苑     
《交通标准化》2010,(8):78-78
  相似文献   
275.
分组列车与单组列车是我国车流组织的两种形式,二者互有利弊,对其开行适用条件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根据固定车组重量分组列车集结的动态特性和车组到达的不确定性,将车组的车数和间隔时间都视为随机变量,应用随机过程理论,解析其在编成站和途中换挂站的集结耗费相对于单组列车的节省和额外消耗,以一昼夜所产生的总净节省的数学期望作为其综合效益的度量,给出分组列车合理开行的判别式和更易判定的必要条件。针对模型的特点,应用离散事件系统仿真方法进行模拟。仿真算例表明:判定条件的吻合率为97.36%,必要条件的失真率为4.52%;其综合效益受到车组平均车数和平均间隔时间参数影响且前者灵敏程度更高;适用于车流量较小且车流到达强度之比接近固定车组重量之比情形。  相似文献   
276.
277.
标准书苑     
《交通标准化》2010,(2):68-71
  相似文献   
278.
扣押船舶是国际上海事请求保全的通常做法,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均有明确规定,但涉及客船的扣押并不多,公约和法律也并无特别规定。2013年9月13日,中国海航集团"海娜"号邮船在韩国济州被扣引起媒体及民众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尤其是船舶上近2000位游客无辜受牵连,滞留船上,更引发了人们对扣船所涉及的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思考和评判。结合国际海事审判实践,通过对"海娜"号被扣这一突发事件的剖析,力求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给予客观、理性、公正的评价。  相似文献   
279.
彭树胜 《中国造船》2005,46(Z1):530-533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于1999年生效,原<海环法>自新<海环法>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海环法>的实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新<海环法>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海环法>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海环法>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280.
《水运文献信息》2005,(10):26-26
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无限告知义务主义”;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一般来说,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适用前一种,反之适用后一种。我国采用的是“如实告知混合主义”的做法,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在普通保险领域,适用“询问回答主义”。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于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的范围采取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投保人已经知道的重要情况;第二是在通常业务中投保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