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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梅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4):27-32
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或实际履行债务的性质及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形认定。若第三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履行,应属无权代理。当债务人予以承认时,该行为转为有权代理;若债务人不予承认,当第三人的行为符合债务人意愿、有利于债务人时,应属无因管理;不符合债务人意愿、不利于债务人时,应属不当得利。若第三人是以自己名义履行,应属债务移转。第三人有否追偿权也与其行为性质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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