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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支线、干线相结合的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中远公司和其他一些船公司自1990年开始在国内主要港口之间开展国内支线中转业务,这一业务的开展对我国集装箱国际班轮的巩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内一些货主、货运代理人习惯作国际支线中转,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及缺乏对国内支线中转业务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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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讨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问题的必要性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的责任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责任限制,也可能无责任限制;在有责任限制的情况下,其依据可能是国内法律,也可能是国际公约。讨论此问题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国际货运服务经营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第二,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具体的业务性质以及所依据的公约、法律、法规:第三,国际货运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包括被并入合同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比如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作为当事人提供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陆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时,其责任限制是不同的,在以代理人身份提供这些领域的代理服务时,是否享有责任限制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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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于群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1):36-38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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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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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译名"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发货人给指定收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FCR作为一种较新的国际货运单据,在国内海运业中使用日益广泛,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