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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是一船的最高指挥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长在船期间的五大职能,其中包含了船长的准司法职能,即拥有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但是对于船长该项权力的性质,不同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中对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对《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中船长准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以及船长权力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认为,船长的此项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在具有私法性质的《海商法》中进行规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相关法律制订和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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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多样的司法需求、纷繁复杂的社会需求和不断变革的创新需求,司法审判工作应如何应对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这一重要课题,充分运用新思想新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充分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为民情怀,深刻理解“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法治是服务于人民”理念的基础上,尝试研究提升司法包容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以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准物权属性扩展为切入口,对如何提升司法包容性的方法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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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9(4)
通过对90起典型误判案件的经验分析,发现转型中国的刑事司法在程序运行方面,具有错误演化的重复性、辩护功能的次要性等异化特征;在证据使用方面,具有证据收集的非法性、证据效果的间接性、证据认定的随意性等异化特征;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救济原因的偶然性、救济渠道的阻滞性、救济方式的博弈性等异化特征。刑事司法程序的异化引发了受害主体的多元性、危害程度的深远性、赔偿救济的有限性等一系列不良后果。而这些异化现象,必须通过制度与条件的双重改进方可缓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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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恩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9(4)
群体性纠纷是现代产业规模化发展的结果,而中国社会全方位的快速转型及伴随的政策调整也引发了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关乎权利保障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但中国群体纠纷的解决出现异化,法院对群体诉讼的实施表现克制,行政主导的纠纷解决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法院的司法能动应表现为完善群体诉讼相关制度,推动并积极参与建立协调运作的群体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大调解为中国提供了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协调运作的平台,也为中国的司法能动释放了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