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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梅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6):38-41
物权法草案有关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可设定抵押的动产范围限定过窄,抵押财产转让方面有违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对受让人明显不公平。我国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合法动产均可设定抵押,取消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同时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交易安全,针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无偿、有偿、价格是否合理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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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建造中的船舶抵押登记的若干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建造中的船舶抵押登记中标的、所有权确认、价值评估等问题的探讨,结合海事机关登记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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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海产上,有数种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若何,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该条的简单化处理,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从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作以学理性的研究甚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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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对解决现实中船舶建造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要设置起完善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必须明白建造中船舶的含义、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及其登记,而这些问题都是特殊而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也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由于缺少应有的理论成果支持以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国内实践中也少有能够利用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来进行融资的。因而,对建造中船舶的含义、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抵押权的性质和登记问题进行研究是富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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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船厂或船舶所有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运用船舶抵押来获取贷款或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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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船舶保险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下的被抵押船舶保险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认为应采取以抵押人投保为基础,以抵押权人投保为补充,必要时以双方的共同名义进行投保的原则来实施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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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民间借贷及租赁合同等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债务人用房地产抵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方式,以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由于合同当事人缺乏对房地产作抵押登记的法律意识,仅在合同中约定以某处房地产作抵押物,担保债的履行,并未去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一但发生债务无法履行的事实后,因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就从法律上充分认识抵押登记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当发现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且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抵押登记,这对于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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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8,(1):38-38
事件回放:红极一时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爆出空前的危机。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申请破产保护。此后,次债危机幽灵游荡,不断蔓延至全球金融市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