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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郑才城 《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05,(4):72-75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不以加害方的过错为归责原要件,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但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以机动车的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为前提的,当机动车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时,便不能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晓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2008,22(4):56-60
介绍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民事赔偿责任性质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优劣,以及该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界观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以及承担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具体法律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界定海上人身侵权行为,认为海上的人身侵权可分为由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侵权和非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侵权;由于航行活动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并且基于对人命价值的重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扩张是必然的和合理的;提出由于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非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侵权实行过错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吴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20-25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在原先“商业三者险”基础上的改进。但两者在设置目的、发生机制、归责原则以及操作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颁布之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般法律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程序、归责原则、责任限额等问题仍须进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