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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32.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133.
承运人在托运人未支付应当支付的预付运费时,能否拒绝履行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的义务,从而留置提单,在实践和理论上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留置提单。承运人留置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范畴,亦不属于行使权利质押的质权,应该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34.
COGSA1992的政策是将根据提单承担义务的人限制为比根据提单获得权利的人更为狭窄的阶层。 在COGSA1992里,新的解决方法将提单下的持有人承担义务分为二种情况。它们列在第3(1)条中,如下:  相似文献   
135.
在海运业务中提单的签发是一项十分重要法律行为,而在签发过程中包括提单上批注的内容、签发时间和签发的份数等具体环节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实际业务方面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36.
137.
根据我国法律,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本身两种不同情况下,提单记载的效力有所不同。提单记载对于善意第三人具有文义性,当提单记载与货物实际状况不同时,承运人不得以相反证据抗辩善意第三人依提单记载所提出的索赔。对于集装箱货物,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内容"无法核对",其在提单上对此作出保留的条款一般应有效,但对"无法核对"的情况应适用客观标准做限制性解释,以督促承运人谨慎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138.
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的特点。相互勾结串通,在信用证运转的各个环节上疯狂地实施欺诈活动,给权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损害银行信誉.破坏交易秩序,危及整个信用证制度.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制订出预防与打击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本文从加强公司法律、限剞使用或取消方便旗的船舶、印制难以伪造的提单及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9.
由于我国《海商法》在诉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给我国司法实际带来一定的困难。文章通过对海事诉讼中的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的诉权进行探析,对我国海商事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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